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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Silent丶薄荷675
臨護人就是臨時監護人,它是通過委託監護合同而設置的監護。中國只對精神病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臨時監護,未規定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臨時監護,臨護人只承擔部分監護責任,被監護人的監護人應然是主要監護人。有委託監護則有臨時監護人。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務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責的人
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稱監護委託。監護職責是否可以委託於他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涉及法律上監護目的貫徹的問題。從理論上說,監護是法律上強行的制度,中心點在於更好地保護被監護人,因此原則上應不容許委託,除非基於受監護人的教育或受照顧必要。中國司法實踐基於某種實用的考慮,承認了委託監護。
中文名
委託監護人
情況
由父母委託他人做其子女的監護人
責任
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等
類別
法律
委任監護人的設立可劃分為兩種情況:(1)由父母委託他人做其子女的監護人。(2)由法定監護人把自己的監護職責委託他人實施。委託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專門委任。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託給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權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託精神病醫院或者福利院全權照料;後者如委託給保姆、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等。
委託監護原則上不能改變原監護人的地位,不同於法定監護人以內部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情形,也不同於監護變更。監護權為監護人的專屬權利,不得拋棄或移轉於他人,但其行使可以合同委託於第三人,監護人將其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的,原則上不具有變更監護的效力。受委託人僅得在委託範圍內,行使監護職務,非由監護人受讓監護權,故監護人雖已委託他人行使,自己仍有行使的權責。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仍然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