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國家勞動部、國家檔案局在《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中規定: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 同時規定,轉遞檔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准郵寄或交本人自帶。
(二)對轉出的檔案,必須按統一規定的“企業職工檔案轉遞通知單”的項目登記,並密封包裝。
(三)對轉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轉出。
(四)接收單位收到檔案經核對無誤後,應在回執上簽名蓋章,並將回執立即退回,逾期一個月轉出單位未收到回執應及時詢問,以防丟失。
由此可見,不管勞動者以哪種方式離開企業,企業均應及時將其個人檔案轉出,企業以扣押個人(人事)檔案作為手段威脅勞動者的做法,是錯誤的。現實中,經常會有企業以員工在離開公司時不交培訓費、不退住房、不交納違約金等為理由扣住員工的檔案不放,也不給辦理有關手續,以為這樣就可以制約住員工,殊不知企業以這種非法的手段來糾正員工的違法行為,也是錯誤的。應該說,企業無權以任何理由扣留已離職的員工檔案。如果員工因為拒絕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企業的損失不辭而別,企業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等法律手段來恢復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應該扣押其個人檔案。
雖然檔案問題不屬於《勞動法》上的問題,因檔案問題發生爭議無法提起勞動仲裁或訴訟,但是,根據勞動部辦公廳1994年的精神,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如果單位不移交檔案給職工造成損失的,可以按勞動爭議提交仲裁,由單位給予賠償。如果發生單位扣押個人檔案的情況,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國家有關檔案管理部門反映,通過行政的辦法獲得解決。
其實,國家勞動部、國家檔案局在《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中規定: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 同時規定,轉遞檔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准郵寄或交本人自帶。
(二)對轉出的檔案,必須按統一規定的“企業職工檔案轉遞通知單”的項目登記,並密封包裝。
(三)對轉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轉出。
(四)接收單位收到檔案經核對無誤後,應在回執上簽名蓋章,並將回執立即退回,逾期一個月轉出單位未收到回執應及時詢問,以防丟失。
由此可見,不管勞動者以哪種方式離開企業,企業均應及時將其個人檔案轉出,企業以扣押個人(人事)檔案作為手段威脅勞動者的做法,是錯誤的。現實中,經常會有企業以員工在離開公司時不交培訓費、不退住房、不交納違約金等為理由扣住員工的檔案不放,也不給辦理有關手續,以為這樣就可以制約住員工,殊不知企業以這種非法的手段來糾正員工的違法行為,也是錯誤的。應該說,企業無權以任何理由扣留已離職的員工檔案。如果員工因為拒絕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企業的損失不辭而別,企業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等法律手段來恢復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應該扣押其個人檔案。
雖然檔案問題不屬於《勞動法》上的問題,因檔案問題發生爭議無法提起勞動仲裁或訴訟,但是,根據勞動部辦公廳1994年的精神,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如果單位不移交檔案給職工造成損失的,可以按勞動爭議提交仲裁,由單位給予賠償。如果發生單位扣押個人檔案的情況,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國家有關檔案管理部門反映,通過行政的辦法獲得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