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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合同、規範等為依據,明確監理的意見。
監理工作聯繫單是監理部發給各個單位的,它可以是發給業主的,也可以是發給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的,也可以是發給勘察單位的。
1、主要根據業主和監理單位的合同內容和要求;2、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省市及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審查;3、按圖施工,必須依據現行國家規範,行業標準、操作規程。以就是在授權的工作範圍內,不違反國家政策性及規範,特別是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相關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可以籤複意見,如果違反上述規定的,監理單位不應該籤複意見,並應於制止。
假如符合上述規定,且監理單位職責範圍內的工作,那應該及時籤複意見(應該由總監籤複意見,並加蓋公章);意見欄中應該寫明,同意、不同意、部分條款同意或者部分條款不同意的形式寫籤複意見;不管那種形式,最好能表明監理的公證性及合理性,還需要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主要依據和理由,假如是經濟方面的簽證,應該確認是否做過,以及確認工程量,對於單價、總價方面一般來說還是業主單位確認。
監理工作聯繫單主要是監理單位為了解決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難以單方面解決,並且需要各方相互協調時所需要由監理部發給各相關單位的文件。
在建設工程施工中,按照合同的要求,施工到一定的階段,達到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的情況下,施工單位就會申請支付工程進度款了,有委託監理單位的工程要報到監理單位審核,監理在請款單上可以注明目前的形象進度,達到合同付款條件,工程質量合格,同意按照合同支付工程進度款,請建設單位審批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