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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954084403864雪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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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成熟咖啡2f
有這樣的說法,但必須要符合法定條件才能成立,即不知者可以成立,無知者則不在此列。
對法律規定的不知,也稱法律認識錯誤。這種情況下實際上等於無知,不成立無罪的前提。
已經生效的法律,採用的是推定知道的方式。即如果你自己確實不知道或裝著不知道,那就等價於無知,不能作為免責事由。
因為知曉法律是你的義務,你沒主動履行,犯了事情就是你自己的責任了,不能怪別人。
然後你實施了該行為,最後實際上回函是錯的,你的行為實際上是違法的,這樣的情況下,你就是無罪的,因為此種情況下你是沒有預見的可能性的。
對事實的不知,也稱事實認識錯誤。這個目前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分具體事實認識錯誤和抽象事實認識錯誤。
無知對於社會也是一種災難。統治者、社會群體的無知給社會帶來的都是毀滅性的打擊。統治者的無知,清朝閉關鎖國的無知給民族帶了災難;社會群體的無知,現今過激的“愛國”行徑和貶低本民族的“精日”“美分”攪亂了社會的和諧秩序。
梁思成說“一個民族的自大和自卑都源於對本民族歷史文化的無知,只有了解自己的過去,才能站在客觀的立場上,產生深層的民族自尊。”
承認你的無知,謹慎你的有知,最後,不要停止你的求知。愛默生道:“有兩件事我最憎惡:沒有信仰的博才多學和充滿信仰的愚昧無知。”無知實可怕,求知無止歇,人在世上,要時刻保持清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