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規定的產假是98天,(其中包括產前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用人單位不按勞動法規規定安排女職工產假的,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其餘產假是計劃生育法規規定的產假,用人單位不依法安排休假的,向衛生計生委投訴,由衛生計生委責令改正。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勞動法規規定的產假是98天,(其中包括產前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用人單位不按勞動法規規定安排女職工產假的,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其餘產假是計劃生育法規規定的產假,用人單位不依法安排休假的,向衛生計生委投訴,由衛生計生委責令改正。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