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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張偉藍弧侵權奧特曼

    貞觀律和永徽律歷史意義:《貞觀律》和《永徽律疏》的制訂和頒行,是中國法律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它們確立了中國古代刑法的規範,並且影響遍及亞洲各國,乃至在世界法律體系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成為獨樹一幟的法系。

    鑒於《武德律》已不能適應當時形勢的需要,唐太宗李世民剛一即位,便命令長孫無忌和房玄齡等人在《武德律》的基礎上修訂新的法典,經前後10年的時間,於貞觀十一年完成,頒行天下,稱為《貞觀律》,全篇共十二篇,500條。

    《貞觀律》對《武德律》的改動包括:

    第一,廢除斬趾酷刑,增設加役流;

    第二,大大減少了舊律中重刑條款的數量;

    第三,縮小了族刑、連坐的範圍;

    第四,確立了五刑、十惡、八議、請、減、贖、當、免及化外人有犯、類推、死刑復奏等基本原則和制度。

    武德元年(公元618年),李淵廢除了隋煬帝的《大業律》,命裴寂、劉文靜等人依照隋文帝的《開皇律》,修訂了一部新律令,並於武德七年(公元624)正式頒行,是為《武德律》。

    《武德律》雖然對《開皇律》有所損益,但基本上一仍其舊,沒有太大發展。所以李世民即位後,立即著手對《武德律》進行完善。

    他採納了魏徵“專尚仁義,慎刑卹典”的建議,依據儒家的仁政思想,進一步加強“德主刑輔”的立法原則,於貞觀元年(公元627年)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重新修訂法律,積十年之功,成一代之典,於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正式頒行了一部嚴密而完備的法典——《貞觀律》。

  • 2 # 用戶Sunny999

    唐朝的立法活動前期以修律為主,後期主要是編敕與制頒刑律統類。先後製定了《武德律》、《貞觀律》、《唐律疏議》、《大中刑律統類》、《開元律》及《開元律疏》,還有《大中刑律統類》。它們被統稱為“唐律”。

      唐律內容涉及刑事、民事、經濟方面的內容。在刑事方面,主要罪名有危及封建國家政權、有損皇帝尊嚴罪,如謀反、謀大逆、謀叛、大不敬、造妖書妖言等罪,有悖逆封建家庭倫常罪,如不孝、不睦、不義等,有官吏失職、瀆職、擅權、貪贓等犯罪,如擅離職守、洩漏機密、以權謀私、枉法貪贓等。此外還有觸犯封建國家安全和經濟利益罪,危害公眾、妨礙城市和市場管理罪,侵犯人身罪,侵奪財產罪等。

    唐朝刑罰制度主要是五刑,即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共20等。除“十惡”等一些嚴重的犯罪外,在許多情況下,可以用銅來贖五刑。

    唐律是中國傳統法典的楷模與中華法系形成的標誌

  • 3 # 可愛的熊二二

    唐立法以儒家禮法的原則和精神為核心,到唐朝時期尤其如此。這種立法的原則維護了統治階級政權的穩定,推進了社會的文明,同時也嚴格規定了上下尊卑的等級。同時唐太宗時期,提出了天下之法的概念,將唐朝律法的地位進一步提高。

    1、唐朝法律的基本形式

    唐朝時期的法律形式有幾種,分別為律,令、格、式等。其中以律為主,形式最穩定,地位也最高。令是國家制度的規定,格是皇帝詔敕經過篩選編訂,式相當於國家辦公及行文的規則。違反了令、格、式的行為則按律定刑。可見律是基本法律,令、格、式是律的補充。

    2、唐朝刑罰的設置

    隋唐律法將刑罰定為:死、流、徒、杖、笞五種。在寬簡原則下,刪減了大量前朝的酷刑。唐朝時期,徒以上刑罰判定後要提交中央司法機構審核,尤其死刑,只要不是造反,叛逆等大罪,都要皇帝親自再三確認,體現了唐朝律法審慎的一面。

    總的來說,唐時期法律更加健全,全面詳細規定了官民行政,經濟等活動。唐朝律法集前代之大成,開後世之先河,影響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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