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實施科教興區戰略和加快人才工程建設,根據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年起,由區財政每年撥專項經費30一50萬元,設立區人才發展資金,在區財政局設專戶存儲。
第三條區人才發展資金,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支配,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財政局等部門組成人才發展資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區人才發展資金使用範圍:
(一)資助區安排的優秀人才境內外業務培訓;
(二)獎勵為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人才;
(三)補助或獎勵對我區建設發揮作用明顯的區外專家;
(四)支付計劃內培養研究生所發生的學費;
(五)用於引進、培養和獎勵優秀人才的其他支出。
第五條人才發展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人才發展資金當年如有剩餘,結轉下一年繼續使用。
第六條使用人才發展資金的單位,應向人才發展資金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人才發展資金管理辦公室審核後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審批。
第七條區直各系統、街道辦事處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行業、本單位實際製定相應辦法,設立優秀人才培養、引進和獎勵資金。
第一條為實施科教興區戰略和加快人才工程建設,根據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年起,由區財政每年撥專項經費30一50萬元,設立區人才發展資金,在區財政局設專戶存儲。
第三條區人才發展資金,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支配,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財政局等部門組成人才發展資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區人才發展資金使用範圍:
(一)資助區安排的優秀人才境內外業務培訓;
(二)獎勵為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人才;
(三)補助或獎勵對我區建設發揮作用明顯的區外專家;
(四)支付計劃內培養研究生所發生的學費;
(五)用於引進、培養和獎勵優秀人才的其他支出。
第五條人才發展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人才發展資金當年如有剩餘,結轉下一年繼續使用。
第六條使用人才發展資金的單位,應向人才發展資金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人才發展資金管理辦公室審核後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審批。
第七條區直各系統、街道辦事處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行業、本單位實際製定相應辦法,設立優秀人才培養、引進和獎勵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