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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比賽競賽規則要點
正式的國際足球比賽分為上、下兩個半場,每半場45分鐘,中間休息不得超過15分鐘。加時賽每半場15分鐘。
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11名,其中必須有一名守門員。如果一隊的場上隊員少於7人,則比賽不能開始。奧運會足球比賽中,每場比賽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補隊員;場外和場上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不能擅自進出場地。比賽時,守門員和其他隊員的位置不能隨意交換,如需要交換,須經過裁判員同意。
足球比賽上場的兩個隊每隊隊員人數不得超過11人。這11名人員主要分為:1、守門員:就是守門的,是球隊最後一道屏障。一個好的門將,有時候往往決定比賽的最終結果,關鍵位置。
2、後衛:一般3-7人,分工上負責防守,一般又根據場上的位置分為中衛和邊衛。
3、中場:一般3-6人,攻防的樞紐,在防守時協助防守,進攻時組織進攻,起著串聯整合整個隊伍進攻力量,或者防守力量的作用。
4、前鋒:一般0-3人,主要任務就是進攻。
拓展資料:
足球比賽每隊必須有一名守門員,每隊在比賽時可有1-2名替補隊員。如果是“友誼比賽”,可以有5名以下的替補隊員。在經裁判員同意後,在比賽暫停時,替補隊員可替換隊員。每次比賽,每隊主教練可以自由地調整球員上下場,但單場一隊只有3次換人機會,且換下球員不可再次上場,只有在被替補隊員下場後,替補隊員才能上場,未經裁判員同意,任何隊員不得上場或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