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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秘密涉及的領域和範圍廣,必須(分層、分級、分類)管理和保護。
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國家秘密及其秘密級的具體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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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國家秘密載體的制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設施、設備中保存,並指定專人管理;未經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不得複製和摘抄;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 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研製、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標準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規定,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二)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五)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
(四)郵寄、託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第二十六條 禁止非法複製、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禁止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第二十七條 報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印製、發行,廣播節目、電視節目、電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公共信息網絡及其他傳媒的信息編輯、發布,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回覆列表
涉密網絡的分級分為:絕密級、機密級、秘密級。
涉密網絡又稱涉密信息系統,是指存儲、處理、傳輸國家秘密信息的網絡。
涉密網絡的使用:
1.涉密網絡使用人員應經過涉密網絡保密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涉密網絡使用和管理人員要簽訂保密承諾書。
2.各類涉密信息設備要統一採購、登記、標識和配備,要按照存儲、處理、傳輸信息的最高密級明確標注設備的密級,要嚴格使用、維修、報廢、銷毀等環節的保密管理。
3.按照最小授權原則,嚴格用戶權限設定和用戶登錄身份管理,控制涉密信息的知悉範圍。
4.嚴格信息輸入管控、規範文件打印、存儲介質使用等行為。將非涉密網絡的數據複製到涉密網時,應採取病毒查殺、單向導入等防護措施。
5.定期分析審計日誌,對發現的違規或異常行為,應及時採取處置措施。
6.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密網絡所涉及的場所、環境進行異常電磁信號檢測,並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7.涉密網絡運行維護服務外包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的單位,嚴格界定服務外包業務範圍,簽訂保密協議,加強保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