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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海上的日子

    劉鑫不論在日本還是中國都不可能被判刑!

    江秋蓮訴劉鑫的是生命權糾紛,民事案件,在日本這個案件地方法院根本不可能受理,但是在中國,法院還是考慮綜合情況接受了此案的立案,但是也僅僅劃歸在民事的範疇。

    劃歸在民事的範疇,不僅劉鑫很難被定罪(定罪劉鑫必須由江秋蓮一方提供證據),江秋蓮和她的支持者恐怕對最後的賠償也會很失望,我個人覺得賠償金不會超過8萬元人民幣,江秋蓮即使不服上訴,也很難有更好的結果。

    那為什麼劉鑫不難被定罪呢?因為在所有的文明國家,公民最重要一項權力就是生存權。

    生存權是一種完全平等的權力,是公民生存的首要權力,在這個權力和其他權力相牴觸的情況下,以生存權為緊要,這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規則,從來不存在誰更值得活誰更該死的衡量。

    在這個案件中,不存在劉鑫更該死江歌應該活的這種設定,劉鑫因為想活命不開門,是一種保護自己生命的行為,所以就這個案件的綜合情況來說,劉鑫沒有可能承擔江歌被殺的任何刑事責任的可能。

    如果劉鑫被判有罪,那這個社會的很多標準就必然改變。因為保護自己生命不受威脅一旦不是最高的準則,那生命的不受侵害又怎麼能保證?我這裡舉一個例子,我們都知道很多見義勇為的事情,在這些事情後面,有著幾十倍上百倍的旁觀者,在新的標準下,這些人應該會被判有罪!這顯然是極其荒謬的!

    生存權大於一切

    劉鑫事後的惡行是應該從道德上譴責的,但是要繩之以法太難了!

    劉鑫事後的冷漠態度恐怕是激起大眾怒火的根源,但是用道德審判一個公民恐怕現在是不太現實的,我這裡也奉勸大家一句,用道德審判民眾,最終受到傷害的肯定是民眾,只有法制才是讓所有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不服的請參看中國的1968年到1978年。

  • 2 # 遼寧金融不良服務商

    本人不是法律人,日本的殺人案相關證據不知道能不能引進國內,國內法律是否認可?這是專業律師人士考慮的問題。但是,從後續劉鑫及其父母的態度上,對江歌媽進行詆譭,造成了二次傷害,應該收集相關證據對劉鑫及父母進行人身名譽權索賠,在道德這個法庭上進行全民抨擊。我只相信現世報!

  • 3 # 天外飛仙176

    劉鑫就是罪魁禍首,一切都因他而起,在事件發展過程中一直都在火上澆油,所以最該死的就是她,因為法律條紋限制,對她無可奈何,所以我們就更應該動用道德輿論和網路力量,長期關注她,讓其生不如死。這樣才能對那些心理陰暗,極端利己的劉鑫們把這樣做視為雷池,不敢跨越,才能起到引以為戒治病救人的目的。

  • 4 # 晚唐烽菸

    個人認為劉鑫無罪 因為劉鑫本身也是受害者 她是不該關上門 但是這不是她受刑的理由 趨利避害是人的本能 她也不會想到對方會對江歌下手 事情本身就與江歌無關 作為當事人事情的發展也不是她能把握和控制的 這個最多屬於個人道德問題 沒有法律責任

  • 5 # 秋夜聽雨

    劉鑫不會判刑

    第一:日本發生的刑事案件,應當在日本起訴,回國很難。

    第二:回國起訴中國會不會向日本申請移交案件和調查證據,很難說。

    第三:就是起訴劉鑫什麼?我是不知道起訴什麼。

  • 6 # zhangyu13831430827

    劉鑫知道陳要對她不利,利用江歌的善良,把她當擋箭牌,把陳的仇恨轉移到江的身上,關門斷絕江歌的逃生之路,事後用我不知道、不清楚等語言一推乾淨,不指認犯人替江報仇,致使罪犯沒有受到懲罰,這已不是道德問題,應該受到起訴。

  • 7 # 噴孜

    首先小編你得明白,起訴分為兩塊,民訴與公訴,判刑屬公訴,公訴首先公安立案,偵查終結移交檢察院,由檢察院提起公訴。個人是無權提起公訴的。民訴常見於經濟糾紛、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等等扯不上判刑。當然無論哪個國家政府都不會接受個人行為來影響司法公正。

  • 8 # 真音速大貓貓

    關鍵是起訴不了啊。

    你起訴她什麼?起訴她做偽證?在司法審判過程中,證人是被允許“記不清”案發時情況的。起訴她把危險帶進江歌身邊?沒有法律依據。

    江歌的媽媽可以申請受益人的民事賠償。但是不能指望給劉鑫判刑了。

    劉鑫這樣的人,只能自己承擔社會責任了。去美國吧,中國已經容不下你了。

  • 9 # 翱翔238073693

    劉鑫被判刑是眾望所歸,劉鑫若被輕易放過則有失民心,她不恥的行為會教會多少的現代人冷酷無情,放蕩隨便,撒謊成性,自私自利,百般抵賴,反咬恩人,情節極為惡劣,激起民憤,這種女渣不嚴懲,是要我輩以及後輩們更加冷酷無情自私自利嘛,人性,已然沒有人性的劉鑫不顧臉皮的苟且偷生,讓中中國人不恥的劉鑫,你臉何在,讓江歌在天上死死盯著你,如影隨形!

  • 10 # 布衣侯福祿壽

    報警時口供與所陳述不符。第一時間沒有協助警方(這裡不瞭解日本那邊的司法程式)致使案件關鍵證物被破壞,妨礙司法公正。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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