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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阿芃讀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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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林三土
我在之前已經回答過幾道關於死刑的問題了,其中提到當代越來越多國家廢除死刑的原因之一,是死刑並沒有過去人們想象中那種“殺一儆百”的威懾力。這裡展開來談一下(至於死刑是否真正意味著公平正義,之前的回答裡也提到過,之後如果有機會也可以再展開)。
是否有震懾潛在凶徒、令其不敢將犯罪計劃付諸實施的作用?犯罪學界曾有一度對此意見紛呈,但近幾十年來觀點已經日趨一致。美國國家科學研究委員會(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在2012年的報告《震懾與死刑》(Deterrence and Death Penalty)中,對此前的相關研究進行了全面系統的梳理,結果發現,所有那些認為“死刑能夠降低犯罪率”的研究,都犯了一個根本的方法論錯誤:它們顯示的其實僅僅是“相比於不對重罪犯實施任何懲罰,死刑確實能夠起到震懾的作用”,而我們真正想知道的卻是“相比於其它懲罰重罪的常見措施(比如終身監禁),死刑是否能夠起到額外的震懾作用”——畢竟沒有人會否認刑法體系需要具有一定的震懾效力,而主張廢除死刑者,也從來沒有說要把終身監禁等其它刑罰措施一併廢除、不對重案犯施加任何懲戒。
一旦選取了恰當的參照物之後,死刑支持者所設想的震懾作用便消失於無形了。以對美國死刑的研究為例。在過去幾十年中,美國最高法院在死刑問題上態度反覆,先是一律廢除死刑(1972年Furman v. Geogia案判決),後又部分恢復死刑(1976年Gregg v. Georgia案判決);各州同樣態度不一,一些州先後廢除了死刑,另一些州迄今仍然在判決和執行死刑。這種時間和空間上的多樣性,為研究死刑的震懾效應提供了最佳的樣本;而跨時段、跨州的對比顯示,各州凶殺率及其它暴力犯罪率起伏的步調和幅度,並沒有因為死刑的存廢而表現出什麼差異。類似地,美國與加拿大(1967年起嚴格限制死刑適用範圍)之間的長時段跨國對比,同樣顯示犯罪率漲落並不受到死刑存廢的影響。
為什麼死刑並沒有想象中“殺一儆百”的威力?因為其它常見重刑的震懾力已經足夠強大,導致死刑的邊際震懾效用幾可忽略不計。倘若某人的作案念頭不能被其它常見重刑震懾,那麼它基本同樣無法被死刑震懾:比如有些凶手因為口角之爭而暴起傷人,一時衝動下根本不及思考這樣做需要承擔的後果;又比如有些時候殺人是走投無路的選擇,比如長期遭受家暴生不如死,忍無可忍但求解脫,早已將性命置之度外;當然,還有一些人在謀殺前進行了周密的計劃,但盤算的無非如何掩蓋行跡、避免案發落網,而不是落網之後究竟會判什麼刑。沒有人的思維方式當真會是:“看,陳世峰在日本殺了一個人,居然沒有判死刑,只判了二十年監禁。太好了!我這就動身去日本殺殺人,吃它二十年牢飯,平白賺上一條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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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鴻鵠高飛一舉萬里
這裡首先涉及一個生命權的問題:生命權這個概念起源於天賦人權理論,天賦人權最初又起源於17世紀英國哲學家洛克的自然權利說和18世紀法國哲學家盧梭的天賦人權說。洛克指出:‘一個人既然沒有創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約或通過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於別人的絕對的、任意的權力之下,任其奪去生命。誰都不能把多於自己所有的權力給予別人,凡是不能剝奪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權力給於別人。“也就是說:殺人者無權剝奪他人生命,但是他做了,這是錯的,那麼殺死殺人者的人或機構就有權剝奪他的生命嗎?這是不是也是錯的呢?
其實死刑就像其它任何暴力戰爭一樣絕對是個壞東西,但正如我們渴望世界和平,但我們不畏懼戰爭一樣——我們必須懲治罪犯正如我們必須打擊侵略者以保護家人一樣,否則誰來維護受害者及其家屬的權利?嚴格意義上而言:死刑和殺人犯的行為一樣是一種暴力凶器,然不得已而用之。
事實上關於懲治罪犯究竟是嚴刑峻法還是網開一面在咱們中國歷史上也有爭議:漢宣帝的太子(就是後來的漢元帝)曾建議自己的父皇多用道德教化,而減少刑罰。漢宣帝的回答是:“我漢家制度本霸王道雜之,奈何純用仁政?”實際上所謂霸王道雜之就是說:行法寬嚴有度即可:過寬會使犯罪成本降低,從而助長犯罪;過嚴則會使刑罰失去威懾力——正如陳勝、吳廣遲到誤期就被判死罪,那他們還需要畏懼什麼?那麼某些西方國家廢止死刑的具體原因有哪些呢?
首先以死刑懲處罪惡與暴力取人性命如出一轍的是都是在剝奪他人的生命,區別在於一個合法,一個非法。然而法律一定是公正的嗎?理論上而言:法律是公正的——無論誰都應該受到法律的約束,既然一個人用非法手段剝奪別人的生命,那麼法律自然有權剝奪他的生命,這一觀點看起來是合情合理的。然而很多國家的司法實踐告訴我們法律並不能做到絕對的公正——以號稱法制國家的美國為例:目前美國的司法體系對身價不凡但罪大惡極的罪犯寬容以待,對身無分文卻無罪可訴的人卻分外嚴格。這意味著同樣的罪行一個窮人被判處死刑,而一個富人卻可以憑藉終身監禁之類的罪名躲過一劫,等風頭過了再減刑。
其次嚴刑峻法能否減少犯罪率呢?事實上制定法律的初衷從來就不是懲處犯罪,而是震懾犯罪,因為無論如何懲處受害者失去的永遠無法彌補。那麼嚴刑峻法震懾犯罪呢?對於怕死的人而言當然可以,但對亡命徒而言不僅不能起到震懾作用,反而會促使他們鋌而走險。還是以美國為例:美國曾將綁架罪定為死刑,結果呢?無論綁匪是否收到贖金都會撕票,因為他們反正是一死。
再次無論司法體系經過怎樣的完善,任何國家都不敢絕對保證沒有冤假錯案發生。對於廢除死刑的國家而言:一旦發現冤假錯案可以釋放被錯判之人並給予補償;但對被錯殺之人又拿什麼來補償呢?我們可以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對罪犯零容忍,但我們就那麼自信被審判者一定是罪犯嗎?《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刊》曾研究過:在美國被判處死刑的囚犯中有超過4%的人是無辜的。我們當然可以強調:當我們保障殺人者的權益時是否想過被害者家屋的感受?有想過保障被害者家屬的利益嗎?那麼誰來保障被錯殺者及其家屬的權利?
另外執行死刑意味著死刑犯沒有改過自新的機會,刑罰的改造的初衷本就不是懲處犯罪,而是震懾犯罪並進而讓罪犯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所以死刑是違背這一初衷的。
既然廢除死刑是一種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那麼我們是否應該廢除死刑呢?答案是得看不同國家的具體國情:一雙鞋子好不好不是看價格高低,也不是看買這雙鞋的人多不多,而是看穿在自己腳上是否合適。任何制度沒有絕對的好與壞,只看是否適合自己而已。
事實上要廢除死刑是必須到達一定條件的:有人認為支援廢除死刑者都是聖母婊——既然能站在加害者的立場上去同情一名罪犯,為什麼不站在受害者及其家屬的立場上發發善心呢?實際上這並沒冤枉支援廢除死刑者,因為若犯罪代價太低,將會有更多的犯罪,那麼誰來維護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利益呢?不過我本人倒不認為支援廢除死刑者都是聖母婊,他們自以為是聖母、上帝、佛祖,所以他們能像佛祖割肉喂鷹一樣不管人之善惡一體愛護。從某種意義上而言:這是一種極其高尚的境界,遺憾的是在現實中很難實現,試問如果人人都能達到佛祖的境界世上還有犯罪嗎?所以有人說:”原不原諒罪犯是佛祖的事,我們要做的就是送他們去見佛祖“。
針對主張廢除死刑的第一個理由:窮人被判處死刑,而富人卻可以憑藉終身監禁之類的罪名躲過一劫,等風頭過了再減刑。這實際上不是廢不廢除死刑的問題,而是司法是否公正的問題——如果一個國家的司法體系連公正都做不到,廢除死刑很有可能是一場災難,因為犯罪成本的減少會令有權有勢者會更加肆無忌憚;如果一個國家的司法體系是公正的,即使保留了死刑,那些被判處死刑者也是罪有應得。
針對主張廢除死刑的第二個理由:嚴刑峻法不能減少犯罪率。這其實也不是廢不廢除死刑的問題,而是是否該嚴刑峻法的問題。這點漢宣帝已經作出很明確的回答:霸王道雜之——寬嚴有度即可:保留死刑並不意味著要把死刑下限定得很低,以致於很多人都會觸犯的地步,如果是那樣死刑將失去威懾力,因為人們無論怎麼做反正是一死,自然也就無所畏懼了。
針對主張廢除死刑的第三個理由:可能存在的冤假錯案問題,這也是最令人痛心的一個問題。然而這其實和是否廢除死刑沒有必然的聯絡,因為無論是否廢除死刑都有可能出現冤假錯案,要規避這一現象只有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唐代曾一度明確規定:凡各地方的死刑判決作出後,必須三次奏報皇帝批准,待批准下達三日後方可執行。未經三次奏報批准的或批准後未滿三日或超過三日執行的,均處以相應的刑罰。對京師判決的死刑案件要求更加嚴格,須經過“五復奏”。除了復奏之外,皇帝還會親自巡視京城監獄,任何死刑犯均可以親自向皇帝喊冤,只要他喊冤則案件自動進入再審程式。需要注意的是:這都不是廢除死刑之舉,而是給辦案機關更多的時間徹查案件以避免冤假錯案,所以唐代的死刑執行率是歷朝歷代中最低的,這主要是因為唐代對案件的複查程度杜絕了很多冤假錯案,而且唐代具有年齡上下限——20歲以下和60歲以上者不適用死刑。然而西方的人權組織卻將其解讀為廢除死刑之舉其實是荒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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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純爺們80367366
西方國家廢除死刑是法律刑期漫長,如果在美國犯殺人犯判刑最高刑期二十年到三,四十年至到終身監禁,就是判死刑也要排隊有些人老死在裡面也沒有等到極刑到來,在中國從古到今都沒有廢除死刑,其實殺人償命天經地義上帝給了你生命確被他人無辜剝奪,所以,殺人就要償命如今社會殺人犯手段太殘暴了,中國決不能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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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菁城子
主張廢除死刑的人經常用“文明”這詞說事。他們認為死刑是野蠻時代刑罰,廢除死刑是人類走向文明的標誌。今天很多文明的發達國家,大部分在法律和事實層面已經廢除死刑,這也是“廢除死刑代表著文明”的一個佐證。
我認為,在司法界大談如善待囚犯寬刑薄罰,這些不是什麼文明。法律文明的首要標準是正義,受害人的權利,應該得到保障。
一個人被惡人侵犯,權利受到損害,他奮起反擊,捍衛自身利益,其正當性毋庸置疑。“報復權”是受害人對其權益恢復正當性的概括,它的正當性根植於人性,被全世界各種文化普遍認可。不過,報復以何為限度,什麼尺度範圍內是正當,什麼尺度是過當?
最普遍的規則是“同態復仇”,即“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這種尺度標準雖說有爭議,不過還是被普遍認可,原因可能是,“同態復仇”最接近於個人權利的平等,誰也不比誰高貴。“欠債還錢,殺人償命”,本質上就是權利的保障(債權償還,報復權實現),被認為是普遍通行的規則。
請注意,前面我所論述的不是哪個國家的法律規定,而是自然法推理。國家法之上,還有自然法。根基於自然法的國家法,無論它的外形怎麼粗樸野蠻,其內在合理性,往往能說服很多人,獲得廣泛支援。
我們經常看到這樣的電影,一個惡貫滿盈的傢伙受到復仇,以相同方式被殺死,大仇得報,大快人心。即使復仇者違反法律,往往也深獲同情。官方審判謀殺大案,最終處決惡劣的蓄意殺人者,人們的反應通常是:天理昭彰,正義實現。
相反,如果有罪之人得不到合理判罰,有重罪得到輕罰,殺人命者被寬宥,無論這國家是不是“文明國家”,最普遍的反應往往是:群情騷動,悲憤難言。很多人會對社會公義喪失信心,走向私人復仇的道路。由此可見,正義是有自然法作基礎,大部分人的尺度並不會相差太大,也不會因為國家法律的隨意規定,而有扭曲。
講一個廢除死刑的結果吧。
2011年7月22日,挪威發生該國有史以來最嚴重的爆炸和槍擊活動。當地一位白人種族主義者佈雷維克,採用爆炸和的方式,對奧斯陸附近一個小島上的夏令營人群,進行無差別大屠殺。無仇無怨,純粹是為了宣示他的某種理念,佈雷維克一共殺死77人,六十多人受傷。一年多以後,對這殺人惡魔的審判結束,佈雷維克被判處監禁21年。這是多麼“人道”,多麼“仁慈”的司法判決。
此後,佈雷維克住進一間由三間房間組成的小套房,每天吃完早餐,就可以看報紙,還有跑步機健身,還可以在電腦上玩遊戲。除了被限制在一定區域內,佈雷維克儼然過著中產階級的悠閒生活,納稅人每年要花數萬美元供養他。雖然他的刑期“長達”21年,事實上他只需在獄中呆滿7年,就可以享受到“週末假釋”,並且不受監控。利用挪威的法律系統,佈雷維克經常和當局打官司,狀告監獄“侵犯人權”。為此,他現在已經被挪威最好的奧斯陸大學錄取,學習政治學專業。
這就是廢除死刑、拋棄正義原則,無限制實行“司法文明”最極端的例子。可笑的是,佈雷維克想用大屠殺“喚醒”西方,挪威則用墮落的司法證明佈雷維克的正確。
拋棄正義,大談文明的現代西方司法潮流,已經走向了反文明。幸虧絕大多數中中國人還保有原始質樸的正義感。
最後總結我的死刑觀念:國家司法的死刑,是受害人報復權的延伸。廢除死刑,是對受害人權利的侵害。基於報復權的死刑,是正義而且必要的,它是真正法律文明的象徵。真正應該廢除死刑的,是一些無關命案的罪名。今天中國的死刑罪名看著還有不少,大部分都已幾乎不用。隨著死刑使用的審慎,絕大部分死刑執行都是針對嚴重的暴力犯罪,並且是命案。這個大面判斷不會有問題。保留死刑是中國的制度優勢,不應輕易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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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Lauzi
因為西方文化追求超自然的理念、忽視了人與人的自然關係。什麼叫超自然理念?神馬律師回答開頭提到的生命權概念就是很好的例子,從點贊數可知這種超自然的理念思維已經深入人心。生命權來自獨立宣言的三個權利之一,所謂個體人權的一種。我們有幾個人問過:人權從何而來?
天賦人權是個誤譯,西學從來沒有天的說法,神是猶太教及其派生的基督教、伊斯蘭文明的基石,神學統治了西方思維,西方哲學是神學的衍生品,人權神賦只是從君權神授的一個宗教啟蒙、說法更新。西方文化的核心始終圍繞著神啟、先知,所謂的啟蒙運動哲學家實為宗教先知。宗教的一個特質就是對神謙卑、敬畏上帝,有別於華夏文化的對人謙卑、敬天奉祖。西方人反對死刑的最普遍說法不是什麼人權,而是(激進派所謂的)“人不該扮演上帝、無人有資格審判別人”。死後受神的審判或上天堂或下地獄是西方人從小培育的信仰。看過一個米國紀錄片,記者採訪一個死刑犯,此犯聖經詞句倒背如流,與記者津津樂道如何皈依基督死後昇天。前幾年參選總統競選的Huckabee在任州長時期就赦免了一個死刑犯,因為後者皈依了基督教。哈科比是神父出生,他女兒現任川普的白宮發言人。有意思的是,米國是全世界保留死刑的大國之一,如德州是用死刑的全米冠軍而德州又是個共和黨基督教的保守派大州。基督教宗派的信仰分歧可以導致施政的天壤之別。
為什麼中國不廢死刑?因為華夏傳統注重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古人從來沒有發明過超自然的理念、概念,天指的是天地、自然。死刑犯可殺也可不殺,養活幾個犯人不在乎資源,但有罪必糾是法家儒家的人文傳統,所謂殺一儆百、殺雞給猴看,以人為本是儒家的倫理前提,顯然不是對付刁民的法家政策。摒棄西學的超自然宗教理念,中中國人如何就此尋找自己文化的道德依據?孫子兵法其實論述得很清楚:先為(者)不可勝。嫌犯犯法、犯罪,事實上他已經把自己與社群整體對立了起來,先下手冒犯了百姓。政府代表百姓對其作出相應的懲治屬於正當防衛、自我保護,後發制人。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也就是倫理是社群和諧、繁榮的關鍵,而不是什麼神啟的夢幻。
可見,該去理解的不是什麼超然的理念,而是道德從何而來?有耐心的網友不妨去讀一下這個回答:https://www.wukong.com/question/645852285298225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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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許躍波
因為西方要為自己的假人權假民主和假自由找遮羞布。到目前為止到底有哪些西方國家廢除了死刑,我只知道美國沒有廢除死刑。連美國都沒有廢除死刑還在這裡討論什麼?西方人的死刑不是用來宣判的,他們直接執行。比如任意發動戰爭,比如有政府培養的暗殺組織,他們對別人的死刑根本不到法律的層面上去。所以把自己裝扮成人權衛士,假惺惺地說什麼人的生命權應該受到尊重和保護。一個最簡單不過的現象就是滿市場上掛起的各種動物的鮮肉。想過它們也是生命嗎?為什麼可以任意屠殺?因為沒有法律保護它們,人類沒有把它們當成需要保護的物件。我老婆常和我說的一句話“要不是看你受法律保護,早就把你弄死了。”雖然是句玩笑話,但也是句真話。法律是怎麼保護我的,就是有死刑嚴懲犯罪嘛。法律的威嚴導致人們不敢隨便剝奪他人的生命,這是國家通過法律給公民和社會的安全感。
如果廢除死刑其他的法律都是兒戲了,殺人都不用償命了,其他犯罪就不算個事兒了。所以廢除死刑是對受害者極大的不公,建立一個公平公正的社會就是要有對惡性犯罪極大震懾作用的法律保證。
等美國完全廢除了死刑制度,我們的靠抄外國那些他自己都不懂的理論忽悠人的律師再來解釋為什麼要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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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波瀾碎風寒
基於東西方迥異的文化和世界觀,西方世界已經走入文明發展的極端,諸如廢除死刑,同性合法,寵物保護,政治正確!首先為什麼要有刑罰,是人類自進入秩序文明時代以來最有力的守護!人類之所以文明皆因我們有智慧會思考並建立屬於人類特有的社會道德秩序!西方將個人的自由意志和權利過度膨脹的解讀和定義導致忽略整個社會的道德價值觀的正統維護!無論東西方擅自剝奪他人生命者就是對道德秩序的踐踏和褻瀆,西方因過度強調天賦人權,滋生出種種對犯罪者的容忍和庇佑,過多的強調罪犯的天賦人權卻忽略了被殺之人的生命自由之權!西方講究生命是上帝賦予,不能擅自剝奪卻忽略了罪犯殺人其實就是代替上帝行使權力,這種褻瀆上帝的行徑難道也需要維護?那西方講的上帝論難道是矛盾的?在東方,我們講究天道自然,殺人者相當於擅自與天道對立,這種人當然要以法滅之!無論文明發達與否,有一些人類社會基本的道德秩序絕對不能顛覆,一旦破壞了社會的根本之基,就會引起道德和人倫的錯亂和迷失!在中國,死刑就是高懸在中天的秩序之劍,威懾一切犯罪分子的有效心理震懾,不要說死刑容易讓殺人者歇斯底里,殺一個是死殺十個也是死,所以死刑容易導致殺人者泛殺,這簡直是荒唐的謬論,一旦沒了死刑,無數殺人犯苟且於人世,想一想被殺之人的親人會因此陷入什麼樣的痛苦心理!死刑不是單純的以殺止殺,而是以殺震殺!震懾的作用遠大於實效的作用!在西方人看來自由可能比死還要偉大,所以西方的終身監禁威力很大。但中中國人講究活著才是王道,這就是死刑在中國的巨大威懾力,殺人就要抵命,自古以來就堅守,是因為事實證明了此法有效!妄談廢除死刑者不是被自由的西方洗了腦就是聖母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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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集思廣易
廢除死刑是對一個生命權的尊重,一個連“罪人”的生命權都得到尊重的世界,人們反而會過得更安心。
文明是一個過程,更是一個逐步由少到多,得到認同的過程。
沒有任何一個區域的人,都可以永遠代表最先進的文明,但從2000年起,西方從落後,一點點的往前趕,直到超越。
在最初,文明是不被更多人的所認同的,比如,在中國廢除死刑的話,大多數中中國人同意麼?
在現階段,怕是不會同意的,因為在人們心目中,那些罪大惡極的人,何止該死,簡直該千刀萬刮才對。
但,我們要說的是,人的生命是高貴的,任何個人或組織,都不能以任何原因,或藉口,剝奪一個人的生存權。那麼這一條對於罪大惡極的壞人適不適用?
適用,因為他首先是人(你可以罵他不是人),然後才是罪大惡極的人。所以,任何人或組織,都無權剝奪他的生命,但為了防止他繼續為害他人,或是承擔相應的罪責。可以給他判刑。
如果人一個人罪輕,可以判一兩年,如果罪大惡極,甚至可以判9000年。
這時,有人會說,判9000年是多麼荒唐的事,應該判個無期。判9000年,是與他的罪過相等的。但判定無期,則是對那個人的不公,因為,理論上講,如果他活了9001年,那麼,你給他判定無期,是對他的不公。
人類最終將全面廢除死刑,這在1000年前,是不可以被理解的,但在300年後,會成為全世界的共識,也許今天看來,那是多麼的不過癮,多麼的不解恨。
文:南山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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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茆惠傑1
其實西方廢除死刑也經歷過一個漫長的過程,人類社會的刑法一直是以牙還牙,劉邦的約法三章裡就有殺人者償命。美國到現在還有幾個州沒有廢除死刑。美國法官一直秉承著對等量刑,有過一個例子,判一個雞姦者在臉上挖個洞,不知道什麼邏輯,可能是你在別人身上打洞那就在你身上也打洞。法國在七十年代才廢除死刑,當時有個律師是廢除死刑主義者。在為一個十惡不赦的殺人犯辯護,引起轟動的因為這個犯人是無原因的殺害了很多人。他通過公開的庭審過程,漸漸的說服了法國民眾,最後法官沒判死刑,而後議會通過了廢除死刑的議案。他的邏輯落在哪裡呢,如果我們是一個民主國家,那最應該看住的是誰,對是政府,因為政府太強大,他有組織有輿論工具,有國家機器,他如果變壞很容易就搞定散民。變成一個像納粹一樣的統治。希特勒可是通過民選當上的總理噢。所以不能給政府一個殺人的途徑,可能你會說我們的政府廉潔自律,秉公執法,我們相信他。但你能保證50年100年後不出一個納粹一樣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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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從250年前說起。當時,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風靡歐洲,義大利小夥子貝卡利亞深受其影響,寫下了《論犯罪與刑罰》。
貝卡利亞認為犯罪是一種毒藥,刑罰也是一種毒藥。用刑罰來預防犯罪,相當於以毒攻毒。但是如果刑罰的強度過大,那麼相當於使用了大劑量的毒藥來解毒,不僅解不了毒,而且還把人給毒死了。那就適得其反了。
他在人類歷史上,第一次明確提出廢除死刑的主張。並闡述了廢除死刑的四個理由。
根據當時興起的社會契約理論,人類的個體為了生存,放棄了部分權力,集中授予國家政權,採取恰當的行為,保護民眾。所以,國家權力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是民眾賦予的。
但是生命權是一個人最大的權利,他不可能放棄,不可能授予國家來行使剝奪自己或他人的生命。
所以,如果國家判處一個人死刑,就是越權,是對權力的濫用。
第二、死刑達不到想要的效果。
公開宣判死刑,當眾處決,國家想要達到的效果是什麼呢?就是威脅恐嚇民眾,告知犯罪的嚴重後果,預防更多人的犯罪。說白了,也就是殺雞給猴看。
可惜死刑給人的震撼雖然強烈,但是持續時間很短。人們往往是能夠忍受極端短暫的痛苦,而無法忍受漫長歲月的煎熬。就像我們在電視劇中經常看到的橋段,許多囚犯不怕死,但是畏懼酷刑,喊著叫著:“給爺來個痛快的!”
相比之下,終身監禁、終生苦役,更讓人感到畏懼,更能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
說白了,公開處決犯人是一種表演秀。它不是給官員看的,而是給圍觀的老百姓看的。
但是,人的天性是同情弱者的。刑場上,國家機器的威嚴和待處決犯人的弱小形成鮮明的強弱對比。
除非是罪大惡極的犯人,許多情況下,民眾會產生對死刑犯的某種憐憫,認為他很可憐,有不得已的難處,罪不至死等等,從而削弱了死刑想達到的目的。
第四,以暴抑暴,容易導致暴行的惡性迴圈。
國家判處罪犯死刑,剝奪他人的生命,給老百姓樹立的是一個殘忍的榜樣。國家不允許民眾殺人,但自己卻在公開殺人。而且它告訴民眾,只要有正當的理由,就可以合法的殺人。
所以,死刑實際上破壞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這就是為什麼死刑越多的國家,犯罪率反而越高。
貝卡利亞的《論犯罪與刑罰》只有6萬字的小書,卻像是在歐洲扔下一個巨型炸彈,得到法國思想家伏爾泰等進步人士的讚譽,也被保守的天主教會列為禁書200百年。他的廢除死刑等刑法理念,奠定了現代歐美司法制度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