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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博學伊迪4j2

    婚姻家庭法的法源,主要來自習慣法、寺院法和羅馬法三個方面。

    歐洲早期封建制國家的婚姻家庭法,多為習慣法的匯集。父權和夫權十分強大。男子只有成婚後自立門戶,方可脫離父權的支配。離婚須出於習慣法上的理由,具有濃厚的男子專權主義的色彩。另—方面,早期的習慣法中,還保有某些原始的婚姻家庭習俗。

    在歐洲各國封建化的進程中,寺院法和王室製定的成文法,逐漸取代了習慣法的作用。寺院法亦稱宗規法或教會法,其中包括許多婚姻家庭法規範。寺院法中的婚姻家庭法規範具有凌駕於世俗立法之上的權威。

    關於婚姻的成立,寺院法在實質要件方面列舉了眾多的婚姻障礙,如欠缺結婚合意、不能人道、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受基督教的洗禮等。在形式條件方面,要求當事人舉行一定的宗教儀式。

    關於婚姻的解除,寺院法本諸教義持禁止離婚主義。無效婚姻和別居制的規定,是作為禁止離婚的救濟手段而採用的。除婚姻事項外,寺院法中的有關規定還涉及親子、收養、監護、繼承等諸多方面。婚姻家庭法的宗教化,是歐洲中世紀法律的顯著特色之一。

    在整個中世紀,羅馬親屬法對歐洲各國的婚姻家庭制度仍有重要的影響,這種影響是從未間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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