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影音文化剪輯

    閃婚和騙婚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閃婚是閃電式結婚的簡稱。青年男女閃電相識,愛情速配,已成為一種時尚,讓當事人或與其相識的人吃驚的速度結婚,通常指戀愛公開不久或者相識不久的男女忽然結婚!

    騙婚的意義:

    騙婚是以結婚為藉口從而詐騙他人錢財,得手後立馬離婚或者消失!

    基於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准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准予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准予離婚的唯一標準。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又如何適用法律。根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騙婚,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被騙人若不能為“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援。這顯然有失公允。

    根據中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係並非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顯然,騙婚關係也不屬於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

    我們身邊經常有類似的騙婚事件發生,請大家在結婚前多瞭解對方,提高警惕,切勿急於求成,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一個男生經常逗你,開你玩笑,欺負你,是喜歡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