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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曦少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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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獨自一人在外拼
賣方對貨物的權利擔保義務包括三個方面:(1)賣方保證對其出售貨物擁有所有權或有權轉讓貨物所有權;(2)賣方保證所售貨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買透露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留置權等;(3)賣方保證所售貨物沒有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權利擔保義務是賣方的一項重要義務,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對其所出售的貨物負有明示或默示的權利擔保義務。
《公約》第41條規定了賣方的一般權利擔保義務: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除非買方同意在這種權利或要求的條件下收取貨物。
《公約》第42條規定了賣方的知識產權權利擔保義務。所謂賣方知識產權擔保,是指在貨物買賣法律關系中,賣方有義務保證,對於其向買方交付的貨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於知識產權向買方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根據《公約》的第42條的規定,賣方對第三方依買方營業地所在國法律提出的有關知識產權的請求,應承擔責任。
《公約》第43條對於賣方的權利擔保義務進一步規定:買方如果不在已經知道或理應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後一段合理時間內,將此一權利或要求的性質通知賣方,則買方就喪失援引第41條或第42條規定的權利。但是,如果賣方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權利或要求的性質,則賣方就無權援引前款規定。
擔保購買是指針對電子商務中,賣家與買家的交易安全問題而首先由支付寶率先提出的交易模式。
它有效的解決了電子商務交易中的信用問題,即買家擔心付款後,收不到貨物,而同時賣家也擔心發出貨物後,收不到錢。現實華人在商品交易中,普遍習慣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模式,對於電子商務的付款和發貨相分離不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