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期間app上的抽獎活動,需要購買其貨幣,買後告訴我,概率不知道,客服都不知道,這樣,我可以退麼?辛苦法律大拿明示
先說我的結論。抽獎概率沒有公示並不違法,但是涉嫌違規。因此是可以向工商部門投訴的。如果想向法院起訴,需要證明對方有故意欺詐的行為。1993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釋出了第19號令《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其中對有獎銷售(抽獎)定義如下: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帶性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的行為。包括:獎勵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和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凡以抽籤、搖號等帶有偶然性的方法決定購買者是否中獎的,均屬於抽獎方式。
經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准的有獎募捐及其他彩票發售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其中帶有欺騙性的有獎銷售行為,包括以下幾個:
(一)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二)採取不正當的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三)故意將設有中獎標誌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市場;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誌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四)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第六條 經營者舉辦有獎銷售,應當向購買者明示其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種類、兌獎時間、方式等事項。屬於非現場即時開獎的抽獎式有獎銷售,告知事項還應當包括開獎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通知中獎者的時間、方式。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有獎銷售有如下規定:
第十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資訊不明確,影響兌獎;
(二)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其中第一款,“有獎銷售資訊不明確”,是否包含中獎概率不公示這一情況,還有待商榷。
因此,在有獎銷售當中沒有公示中獎概率的情況,是否能夠到法院起訴。還有待於受訴法院進一步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和裁判。
先說我的結論。抽獎概率沒有公示並不違法,但是涉嫌違規。因此是可以向工商部門投訴的。如果想向法院起訴,需要證明對方有故意欺詐的行為。1993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釋出了第19號令《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其中對有獎銷售(抽獎)定義如下: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帶性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的行為。包括:獎勵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和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凡以抽籤、搖號等帶有偶然性的方法決定購買者是否中獎的,均屬於抽獎方式。
經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准的有獎募捐及其他彩票發售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其中帶有欺騙性的有獎銷售行為,包括以下幾個:
(一)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二)採取不正當的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三)故意將設有中獎標誌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市場;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誌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四)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該規定中,對中獎概率有明確的規定需要公示:第六條 經營者舉辦有獎銷售,應當向購買者明示其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種類、兌獎時間、方式等事項。屬於非現場即時開獎的抽獎式有獎銷售,告知事項還應當包括開獎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通知中獎者的時間、方式。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有獎銷售有如下規定:
第十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資訊不明確,影響兌獎;
(二)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其中第一款,“有獎銷售資訊不明確”,是否包含中獎概率不公示這一情況,還有待商榷。
因此,在有獎銷售當中沒有公示中獎概率的情況,是否能夠到法院起訴。還有待於受訴法院進一步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和裁判。
不管怎麼說,到工商去投訴商家,肯定沒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