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價值是指法律滿足人類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對人的有用性。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的關系作為基礎的,是法對人所具有的意義。法的價值的主體是人,法的價值的客體是法。法的價值是法對人的意義,其含義包括兩個方面:
1、法對於人的需要的滿足。人的需要是多元、多層次的,法的價值也是多元、多層次的,並且以人的多元、多層次的需要為依據;
2、人對法的期望、追求、信仰。法的價值是一種總是高於現實狀態的法的理想狀態,是人的相關思想與行為的目標。法的價值在指導人類的同時,又評價著人類關注的法與自己之間的關系及人類的相關思想與行為。法的價值體系包括了法的各種價值目標,如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義等,它指導著法的具體功能和作用的實現。
擴展資料:
嚴格意義上的立法活動都是在一定法的價值觀指導之下的國家行為。人們在一系列立法問題上應做怎樣的抉擇,是法的製定中的價值認識問題、價值評價問題和價值選擇問題。在歪曲或誤解法的價值的統治者手中,不可能產生良好的法,只有在公平、正義、權力制衡等正確的價值指引下,統治者才可能制定出比較符合“良法”標準的法律。
法的演進是指法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的過程。一定時期的法是適應當時社會的需要而產生的,從而促進社會的發展,為社會所依賴,這樣的法才充滿了生機。
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又會阻礙社會發展,為社會所拋棄,甚至出現新法取代舊法,新的生活準則吞噬了舊法的情形。這一歷史現象正說明了法從正面走向反面的矛盾性。
然而,新法代替舊法的歷史推進,法的消亡和取代法的共同生活準則的形成,都不是簡單的歷史現象,這些歷史進步都有一個重要的內在精神依據和精神動力,即法的價值。
法的價值是指法律滿足人類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對人的有用性。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的關系作為基礎的,是法對人所具有的意義。法的價值的主體是人,法的價值的客體是法。法的價值是法對人的意義,其含義包括兩個方面:
1、法對於人的需要的滿足。人的需要是多元、多層次的,法的價值也是多元、多層次的,並且以人的多元、多層次的需要為依據;
2、人對法的期望、追求、信仰。法的價值是一種總是高於現實狀態的法的理想狀態,是人的相關思想與行為的目標。法的價值在指導人類的同時,又評價著人類關注的法與自己之間的關系及人類的相關思想與行為。法的價值體系包括了法的各種價值目標,如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義等,它指導著法的具體功能和作用的實現。
擴展資料:
嚴格意義上的立法活動都是在一定法的價值觀指導之下的國家行為。人們在一系列立法問題上應做怎樣的抉擇,是法的製定中的價值認識問題、價值評價問題和價值選擇問題。在歪曲或誤解法的價值的統治者手中,不可能產生良好的法,只有在公平、正義、權力制衡等正確的價值指引下,統治者才可能制定出比較符合“良法”標準的法律。
法的演進是指法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的過程。一定時期的法是適應當時社會的需要而產生的,從而促進社會的發展,為社會所依賴,這樣的法才充滿了生機。
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又會阻礙社會發展,為社會所拋棄,甚至出現新法取代舊法,新的生活準則吞噬了舊法的情形。這一歷史現象正說明了法從正面走向反面的矛盾性。
然而,新法代替舊法的歷史推進,法的消亡和取代法的共同生活準則的形成,都不是簡單的歷史現象,這些歷史進步都有一個重要的內在精神依據和精神動力,即法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