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蚊子之名
-
2 # 王繼康531
1、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建築構件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均不應低於《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相關規定。2、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不應占用消防車道、防火間距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應影響消防設施、疏散通道、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
3、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不應設置在高溫、易積水和易燃易爆場所,不應與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的廠房、倉庫貼鄰設置,不應與托兒所和幼兒園及其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及其活動場所、學校教學樓、集體宿舍、醫院病房樓、門診樓等貼鄰設置。
4、設在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築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應設置在室外地面,宜結合實際需求,分組設置適量的充電櫃。
5、建築內部的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難層等區域嚴禁停放電動車及充電。
6、電動自行車車庫需設置在建築內部時,應採用防火牆、甲級防火門、耐火極限不小於1.50h的樓板與建築內的其他區域完全分隔開。
7、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內部構件和裝修材料應採用不燃材料。
8、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中應劃分集中充電區域,充電設施應採用充電櫃。
9、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如獨立式火災報警探測器等)、自動滅火系統(如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中的局部應用系統等)、消火栓系統、滅火器、防排煙設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等,還應通風良好,或者採取機械通風。
10、電動車的充電設施應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充電異常自動斷電、電池故障自動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剩餘電流保護、充電故障報警、高溫報警燈功能。
11、電動車的充電設施應設置專用配電箱,進線為專用回路並要對電氣線路進行穿管保護。
12、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遵守“誰使用 誰負責”的原則,應使用合格電動車並按要求予以停放、充電和使用。
13、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應納入單位的日常管理範圍,建立日常消防安全安全管理、防火巡查檢查、隱患整改和宣傳培訓等制度,並要明確專人負責管理。每天要組織開展防火檢查,並要加強夜間防火巡查。要對電動車充電設施及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識等進行統一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14、電動車應定期更換老化電池,不得擅自改裝。電動車充電時,充電器應遠離可燃物,不得放置在電動車坐墊等可燃物上,並確保通風、散熱。配電箱、插座、明敷的電氣線路1m範圍內不應有可燃物。
-
3 # 這個用戶沒有不存在
1、充電電源安裝必須規範;
2、控制充電時間,嚴禁電池覆蓋它物,防止發溫;
3、電動車禁止停放消防通道及疏散樓梯內;
4、電動車停放處遠離易燃物;
5、定期保養檢查電動車,防止線路老化短路等隱患發生。
回覆列表
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出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二)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通行;
(三)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右側行駛;
(四)不得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
(五)不得醉酒駕駛;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手動操作通訊工具、電子設備或者牽引動物;
(八)法律、法規關於非機動車道路通行的其他規定。
電動自行車出行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在指定位置懸掛號牌,並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遮擋、汙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不得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六週歲。因身體健康等原因導致駕駛能力欠缺的人員,應當避免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六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駕駛電動自行車載物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