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偽造和變造的概念不同
偽造指無權限人假冒或虛構人名義進行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行為;變造指採用技術手段改變已經記載事項的內容,或增加、減少記載事項的內容,從而達到變更權利義務關系的目的。
二、偽造和變造的成立條件不同
偽造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偽造者實施票據行為,如實施出票行為、背書行為、承兌行為、保證行為等,如果實施的行為並非票據行為,則不構成票據偽造;二是必須是假冒他人的名義實施票據行為,如模仿他人簽名,偽刻他人印章,盜用他人真正印章等。票據的變造,是指沒有變更權限的人,變更票據上記載的除簽章之外的事項的一種行為。應當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一票據經過變造後,該票據仍然有效。變造的票據雖然為有效票據,但變造票據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變造票據的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三、偽造和變造的法律責任不同
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其中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是指偽造、變造者應當承擔票據當事人因票據被偽造、變造而受到的損失,如票據不能被承兌和不能被支付,所支出的費用及利息損失。
四、偽造和變造對其他人的影響不同
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的簽章的效力。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後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後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後簽章的,視同在票據被變造之前簽章。
五、偽造和變造的本質不同
票據的偽造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故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偽造人和偽造人也不承擔票據義務;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它真實簽章的效力;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前,應按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簽章是在變造之後,則應按變造後的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簽章的是在變造前還是變造後,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一、偽造和變造的概念不同
偽造指無權限人假冒或虛構人名義進行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行為;變造指採用技術手段改變已經記載事項的內容,或增加、減少記載事項的內容,從而達到變更權利義務關系的目的。
二、偽造和變造的成立條件不同
偽造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偽造者實施票據行為,如實施出票行為、背書行為、承兌行為、保證行為等,如果實施的行為並非票據行為,則不構成票據偽造;二是必須是假冒他人的名義實施票據行為,如模仿他人簽名,偽刻他人印章,盜用他人真正印章等。票據的變造,是指沒有變更權限的人,變更票據上記載的除簽章之外的事項的一種行為。應當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一票據經過變造後,該票據仍然有效。變造的票據雖然為有效票據,但變造票據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變造票據的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三、偽造和變造的法律責任不同
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其中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是指偽造、變造者應當承擔票據當事人因票據被偽造、變造而受到的損失,如票據不能被承兌和不能被支付,所支出的費用及利息損失。
四、偽造和變造對其他人的影響不同
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的簽章的效力。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後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後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後簽章的,視同在票據被變造之前簽章。
五、偽造和變造的本質不同
票據的偽造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故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偽造人和偽造人也不承擔票據義務;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它真實簽章的效力;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前,應按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簽章是在變造之後,則應按變造後的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簽章的是在變造前還是變造後,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