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填寫項目欄:
1、“申請人填寫項目”各欄由申請人或監護人(代辦人)填寫。
2、戶籍地址:填寫到街道(鄉鎮)行政村(社區)自然村(X路X號)。
3、現居住地址:填寫到縣(市、區)、街道(鄉鎮)行政村(社區)自然村(X路X號)。如現居住地址與戶籍地址相同的,填寫“與戶籍地址相同”即可。
4、殘疾人證號:按殘疾人證上標注的號碼填寫。
5、殘疾等級:按殘疾人證上標注的等級填寫。
6、領取本補貼銀行賬號:是指申請領取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銀行存摺賬號或銀行卡號(應在發放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銀行辦理銀行存摺或銀行卡)。
7、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員姓名:申請人是低保對象的,本欄填寫申請人姓名即可,“身份證號”和“與申請人關系”可以不填寫。申請人不是低保對象的,填寫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員某個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證號,並填寫了與申請人的關系。
(二)申請人意見欄:
1、如申請人已年滿18週歲且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應在“申請人簽名(或姓名)”處簽署姓名,不需要在“監護人簽名(或姓名)”處填寫監護人姓名。
2、如申請人未滿18週歲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監護人或代辦人應在“申請人簽名(或姓名)”處填寫申請人姓名,並在“監護人簽名(或姓名)”處簽署或填寫監護人姓名。
(三)街道(鄉鎮)初審意見欄:
1、“確認申請材料於年月日遞交”中的“年月日”,由受理申請材料的工作人員在受理申請材料時當場填寫,並交由遞交申請材料人當場簽署姓名確認。
2、街道(鄉鎮)意見:由生活補貼經辦人員通過審查申請材料提出初審意見,即根據審查情況填寫“經初審,申請人符合資格條件”或“經初審,申請人不符合資格條件”。
3.受理申請材料與生活補貼初審經辦為同一個工作人員的,應在受理申請材料時當場審核並提出初審意見,並在“生活補貼初審經辦人簽名”處簽署姓名即可,“受理申請材料工作人員簽名”處可以不簽署姓名。
(四)縣級殘聯審核意見欄
“縣級殘聯審核意見欄”:由經辦人填寫收到申請材料時間,並根據審核情況填寫“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屬實”或“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不屬實”。
(五)縣級民政部門審定意見欄:
低保經辦與生活補貼經辦為同一個工作人員的,在“生活補貼經辦人簽名”處簽署姓名即可,“低保經辦人簽名”處可以不簽署姓名。
(六)各相關人員和負責人一定要簽署姓名,不得用印章代替簽名。
二、遞交申請材料說明
1、殘疾人申請生活補貼應遞交的一般申請材料:
(一)《申請審批表》1份(附件1);
(二)本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沒有身份證的,遞交本人戶口本複印件即可);
(三)本人戶口本複印件1份;
(四)本人殘疾人證複印件1份;
(五)銀行存摺或銀行卡複印件1份。
2、殘疾人申請生活補貼應遞交的特殊申請材料:領取補貼的銀行存摺或銀行卡不屬於本人的,應遞交使用該銀行存摺或銀行卡的書面說明書1份(附件2)。
個人要實事求是的按照殘疾證上的信息填寫即可,包含姓名、身份證號、殘疾類型、級別等,如有疑問可以面詢當地民政部門。
一)申請人填寫項目欄:
1、“申請人填寫項目”各欄由申請人或監護人(代辦人)填寫。
2、戶籍地址:填寫到街道(鄉鎮)行政村(社區)自然村(X路X號)。
3、現居住地址:填寫到縣(市、區)、街道(鄉鎮)行政村(社區)自然村(X路X號)。如現居住地址與戶籍地址相同的,填寫“與戶籍地址相同”即可。
4、殘疾人證號:按殘疾人證上標注的號碼填寫。
5、殘疾等級:按殘疾人證上標注的等級填寫。
6、領取本補貼銀行賬號:是指申請領取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銀行存摺賬號或銀行卡號(應在發放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銀行辦理銀行存摺或銀行卡)。
7、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員姓名:申請人是低保對象的,本欄填寫申請人姓名即可,“身份證號”和“與申請人關系”可以不填寫。申請人不是低保對象的,填寫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員某個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證號,並填寫了與申請人的關系。
(二)申請人意見欄:
1、如申請人已年滿18週歲且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應在“申請人簽名(或姓名)”處簽署姓名,不需要在“監護人簽名(或姓名)”處填寫監護人姓名。
2、如申請人未滿18週歲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監護人或代辦人應在“申請人簽名(或姓名)”處填寫申請人姓名,並在“監護人簽名(或姓名)”處簽署或填寫監護人姓名。
(三)街道(鄉鎮)初審意見欄:
1、“確認申請材料於年月日遞交”中的“年月日”,由受理申請材料的工作人員在受理申請材料時當場填寫,並交由遞交申請材料人當場簽署姓名確認。
2、街道(鄉鎮)意見:由生活補貼經辦人員通過審查申請材料提出初審意見,即根據審查情況填寫“經初審,申請人符合資格條件”或“經初審,申請人不符合資格條件”。
3.受理申請材料與生活補貼初審經辦為同一個工作人員的,應在受理申請材料時當場審核並提出初審意見,並在“生活補貼初審經辦人簽名”處簽署姓名即可,“受理申請材料工作人員簽名”處可以不簽署姓名。
(四)縣級殘聯審核意見欄
“縣級殘聯審核意見欄”:由經辦人填寫收到申請材料時間,並根據審核情況填寫“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屬實”或“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不屬實”。
(五)縣級民政部門審定意見欄:
低保經辦與生活補貼經辦為同一個工作人員的,在“生活補貼經辦人簽名”處簽署姓名即可,“低保經辦人簽名”處可以不簽署姓名。
(六)各相關人員和負責人一定要簽署姓名,不得用印章代替簽名。
二、遞交申請材料說明
1、殘疾人申請生活補貼應遞交的一般申請材料:
(一)《申請審批表》1份(附件1);
(二)本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沒有身份證的,遞交本人戶口本複印件即可);
(三)本人戶口本複印件1份;
(四)本人殘疾人證複印件1份;
(五)銀行存摺或銀行卡複印件1份。
2、殘疾人申請生活補貼應遞交的特殊申請材料:領取補貼的銀行存摺或銀行卡不屬於本人的,應遞交使用該銀行存摺或銀行卡的書面說明書1份(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