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艘船舶應配備使主管機關滿意的主操舵裝置和輔助操舵裝置。主操舵裝置和輔助操舵裝置的布置應使兩者中之一在發生故障時,不會導致另一裝置不能工作。
2、凡在液壓系統中能被隔斷的和由於動力源或外力作用能產生壓力的任何部件,應設置安全閥。安全閥的調定應不超過設計壓力。安全閥應有足夠尺寸並布置成能夠避免過度升高的壓力超過設計壓力。
3、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營運前進航速前進時將舵自一舷35° 轉至另一舷35°以及於相同條件下在不超過28 s 內將舵自一舷35°轉至另一舷30°。
4、輔助操舵裝置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營運前進航速的一半或7 節前進時(取大者),在不超過60 s 內將舵自一舷15° 轉至另一舷15°;
5、 如果要求舵柄處舵桿直徑超過230 mm(不包括冰區加強),應設有由應急電源或位於舵機艙內的獨立動力源在45 s 內自動供電的替代動力源,其容量至少滿足供應符合本條
6、要求的操舵裝置動力設備及其有關的控制系統和舵角指示器。此獨立動力源應只用於上述目的。每艘10,000 總噸及以上的船舶,替代動力源應具有至少連續運轉30 min 的能力,在任何其他船舶上則至少為10 min。
1、每艘船舶應配備使主管機關滿意的主操舵裝置和輔助操舵裝置。主操舵裝置和輔助操舵裝置的布置應使兩者中之一在發生故障時,不會導致另一裝置不能工作。
2、凡在液壓系統中能被隔斷的和由於動力源或外力作用能產生壓力的任何部件,應設置安全閥。安全閥的調定應不超過設計壓力。安全閥應有足夠尺寸並布置成能夠避免過度升高的壓力超過設計壓力。
3、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營運前進航速前進時將舵自一舷35° 轉至另一舷35°以及於相同條件下在不超過28 s 內將舵自一舷35°轉至另一舷30°。
4、輔助操舵裝置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營運前進航速的一半或7 節前進時(取大者),在不超過60 s 內將舵自一舷15° 轉至另一舷15°;
5、 如果要求舵柄處舵桿直徑超過230 mm(不包括冰區加強),應設有由應急電源或位於舵機艙內的獨立動力源在45 s 內自動供電的替代動力源,其容量至少滿足供應符合本條
6、要求的操舵裝置動力設備及其有關的控制系統和舵角指示器。此獨立動力源應只用於上述目的。每艘10,000 總噸及以上的船舶,替代動力源應具有至少連續運轉30 min 的能力,在任何其他船舶上則至少為10 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