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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異地轉學可以帶走學籍。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終身不變”。

    參照《江蘇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終身不變”。學籍號是學籍管理的唯一識別代碼,由教育部統一製定下發。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參照《江蘇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接受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遞交的轉學申請之後,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辦理,並完成學生學籍檔案的交接。涉及跨省轉學的,其辦理時限以全國電子學籍系統實際運行時限為準。

    擴展資料

    參照《江蘇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規定》第十條,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並逐步完善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及證明、休學申請及證明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

    參照《江蘇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規定》第十一條,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統一管理,其餘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實行統一的電子化管理。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確認學生的學籍信息。

    參照《江蘇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規定》第十五條,需要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持有效證明材料(流動人口適齡子女的轉學證明材料與入學證明材料相同),向轉入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再到轉出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轉出手續。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轉學的學生除了上述相關證明材料,還須提供原學籍所在學校的學籍卡。

    參照《江蘇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規定》第十六條,對符合轉學條件、確有轉學需求的學生,轉入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依據學額空餘情況,統籌安排、有序接納,轉出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予以即時辦理。

    參考資料來源:

    沭陽縣人民政府 - 江蘇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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