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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基金會Z級人員

    春秋時期,取名有所謂五種方法和六項 條規。五種方法:一、名有信。指據人的出生與某事相聯取名,並且該 事真實可靠。如唐叔虞出生時,手裡有紋似 “虞”字,因而命名為虞。二、名有義。

    指以德命名為義。如武王名發,是因為 文王見武王出生,以為武王必發兵誅暴,故 命名為發。 三、名有象。指據其人與某物相類取名。如孔子,頭 像尼丘,故名丘。四、名有假。指取名憑借外物。

    如孔子的兒子伯魚出 生時,有人送魚,故取名鯉。五、名有類。指兒子與父親相像,視父親當時的觀感 覺得類不類或肖不肖而命名。如桓公的太子 與他同生日,故命名曰同。六項條規:一、 國君之子,不用本國名作人名。

    春 秋時,晉侯周、衛侯鄭、陳侯吳、衛侯晉皆 以他國為名。二、 不以官為名。僖侯原名司徒,因用 了官名,後改名為中軍。三、 不以山川為名。統治者若用山川名, 則另為山川改名。

    四、 不以隱疾為名。隱痛疾患為不吉利, 不能用於人名。五、 不以犧牲為名。若以豬為人名,祭 祀時則廢豬;若以羊為人名,則祭祀時廢羊。 六、 不以器帛為名。器帛是禮的見證物, 若用器帛作人名,則廢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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