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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笑無憂176

    基本概念是:實質是事情本質,是事物本身所必然固有的性質,或事物的內在含義。而形式是事物的外形、結構,是表面。所以,實質要重於形式。

  • 2 # 繁星19830815

    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是指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該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而不僅僅以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1。 換句話說,這個原則要求會計人員注重經濟業務的實質,而不是只看表面的法律條文,以保證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實性。

  • 3 # 紅燭春秋

    關於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基本概念如下

    (1)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是要求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依據的一項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這裡的形式是指法律形式,實質是指經濟實質。它是對衡量會計信息質量的一般原則和確認計量的一般原則的補充,是起修正性質的一般原則。有時候,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並不能真是反映其實質內容,因此,為了真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就不能僅僅根據交易或事項的外在表現形式來進行核算,而應反映其經濟實質。

    (2)例如,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資產,雖然從法律形式來講承租企業並不擁有其所有權,但是由於租賃合同中規定的租賃期相當長,接近於該資產的使用壽命,租賃期結束時承租企業有優先購買該資產的選擇權;在租賃期內承租企業有權支配資產並從中受益,從其經濟實質來看,企業能夠控制其創造的未來經濟利益。所以,會計核算上將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資產視為承租企業的資產。

    又如,“合并會計報表”中合并範圍的確定。從法律角度來說,只有當投資額佔被投資企業50%以上股權時,被投資單位才是投資單位的子公司,才能納入合并會計報表範圍。但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即使投資額佔被投資單位的股權不足50%時,只要實質上投資方對被投資方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時,被投資方即是投資方的子公司,就應納入投資單位的合并報表範圍;而即使投資額佔對方的50%以上股權,但因某些原因(如被投資方所在國有嚴格的外匯管制,或處於戰亂時期),投資方實質上並不能控制被投資方,此時則不能納入投資單位的合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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