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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身邊的刑法

    問題所說的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停止形態,也稱之為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未完成形態。

    拐賣婦女兒童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施詐、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權利。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有兩款規定,其中第一款有三檔法定刑,分別有拐賣婦女兒童罪基本犯的法定刑及加重處罰的法定刑,具有第一款第(一)至(八)規定的情形。第二款明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要成本罪,同時具有多項內容的,也不實行數罪併罰。

    未完成形態

    01 預備階段的中止

    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預備階自動放棄犯罪預備的情形,由於犯罪預備階段離法益被侵犯尚有一定距離,對法益的侵犯尚不具有現實緊迫危險性,因此,拐賣婦女兒童罪預備階段的中止一般不具有可罰性。

    02 未遂

    是指已著手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由於拐賣婦女兒童罪有行為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共六種行為,每種行為的著手點各不同,應作實質判斷,如拐騙行為,當行為對婦女兒童開始欺騙時為拐賣婦女兒童罪著手,此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拐賣成功的,如被婦女識破、婦女欲報警等,在未對婦女兒童實施實際控制時,為拐賣婦女兒童罪未遂,一旦實際控制婦女兒童的,為犯罪既遂。

    03 著手後的中止

    是指行為人已著手實施拐賣婦女兒童行為,在未實際控制婦女兒童前,自動放棄犯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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