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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圓頓了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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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今日4324
主要包括下幾個方面:
. 外殼檢查:檢查液化氣瓶外殼是否有磕碰、裂紋、腐蝕等損傷。
2. 閥門檢查:檢查閥門是否完好、操作是否流暢、密封是否良好。
3. 填充重量檢查:每個瓶裝液化氣瓶都有一個標準的填充重量,必須檢查液化氣瓶內的填充量是否在範圍內。
4. 檢漏:用泡沫檢測劑或氣質儀等工具檢查閥門和接口是否有氣體洩漏現象。
5. 過期檢查:瓶裝液化氣瓶使用壽命有限,必須檢查瓶身的壓力標記是否已過期。
以是瓶裝液化氣檢查標準的一些主要方面,做好檢查工作對於液化氣的安全使用非常重要。
壹
凡達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飲場所,要立即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營業:
1、應當與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的燃氣供應企業簽訂供氣合同(提倡使用本市的示範文本),明確供用氣雙方的安全責任。對於未使用示範文本簽約的,合同中必須明確供用氣雙方對用氣場所、燃氣管線、氣瓶等設施和用氣設備的安全管理責任。
2、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應當使用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供應企業提供的合格的鋼瓶,不得使用判廢、超期未檢和標記不符合規定的鋼瓶。
(2)高層建築內不得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3)存瓶總重量超過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氣瓶)時,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存瓶總重量小於420千克時,氣瓶間可以設置在與用氣建築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存瓶總重量大於420千克時,氣瓶間應當為與其他民用建築間距不小於10米的獨立建築。
(4)氣瓶間高度應當不低於2.2米,內部須加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且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築物;外部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設備,電器開關設置在室外。
(5)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必須專瓶專用,使用和備用鋼瓶應當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牆隔開。

(6)放置鋼瓶、燃具和用戶設備的房間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間內不得同時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其他明火。
(7)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為3年,到期應當立即更換並記錄。
(8)鋼瓶供應多臺液化石油氣灶具的,應當採用硬管連接,並將用氣設備固定。鋼瓶與單臺液化石油氣灶具連接使用耐油橡膠軟管的,應當用卡箍緊固,軟管的長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間,且沒有接口;橡膠軟管應當每2年更換一次;若軟管出現老化、腐蝕等問題,應當立即更換;軟管不得穿越牆壁、窗戶和門。
(9)每次購氣時必須留存購氣憑證,並在購氣憑證上詳細登記供氣企業、送氣企業名稱,配送車輛牌照,氣瓶註冊登記鋼印代碼等信息。
3、使用瓶裝壓縮天然氣的,應當建立獨立的瓶組氣化站,站點防火間距應當不小於18米。
4、瓶組氣化站、燃氣管道、用氣設備、燃氣監控設施及防雷防靜電等應當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2006)。
5、用氣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配備乾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6、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燃氣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7、應當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掌握燃氣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8、應當定期進行燃氣安全檢查,並製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或應急處置方案,保證從業和施救人員掌握相關應急內容。

貳
燃氣供應企業、充裝單位有以下情形的,立即停業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恢復營業:
1、燃氣供應企業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的。
2、燃氣供應企業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範圍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
3、充裝單位未取得氣瓶充裝許可,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
4、液化氣充裝單位充裝超期未檢驗、報廢和氣瓶標識不合格的氣瓶,以及協議供氣範圍外氣瓶的。
5、在液化氣氣瓶中摻混二甲醚的。

叄
從事城市燃氣運輸的單位不符合以下要求的,應立即停止燃氣運輸活動並依法予以處罰:
1、運輸單位應當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且受燃氣經營許可企業的委託開展運輸業務。
2、取得本市核發燃氣經營許可,為用戶提供送氣服務的燃氣供應企業,應當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
3、應當遵守其他有關道路運輸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