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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庫離單元樓太遠就沒買,停車位每年要兩千多吧,物業也是兩三千每年,在我們這是最貴的了。我們這是小縣城,有的小區物業一年就三四百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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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易幼欽

    地下防空車位歸屬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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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多業主忽略了兩個問題:

    1)人防工程與車庫或車位存有本質上的差別,比如人防工程允許抵消地面建築物的車位配建指標,但車庫或車位卻不能抵消人防工程的配建、兩者不得混浠。

    2)人防工程與停車工程分別有各自適用的法律,多種不同內容,但中國法制是統一的、任何解釋最基本的原則是不能與法律相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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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民防空法》第四條

    中央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列入中央預算;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列入地方各級預算。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負擔人民防空費用。

    ……第五條國家鼓勵、支援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很明顯商品房屬於企事業或個人投資專案.請看以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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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本條明確了防空工程分為單獨修建與結合地面建築修建兩種途徑,簡稱(單建與結建),

    ……但目前商品房配建的防空地下層均為結建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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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國家人防委、國家計委、城鄉建設部《關於改變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規定的通,知》

    …第一款第一項、一、二、三類人防重點城市新建十層以上或基礎埋置深度達3米(含3米)以上的9層以下的民用建築,應利用地下室空間建設“滿堂紅”防空地下室;

    …第三款、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設單位負責修建。所需的資金,列入建設專案的設計任務書和概(預)算之內,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二)《關於規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

    第一款、結合地面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設人防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人防重點城市的市區(直轄市含近郊區)新建民用建築,要按照原國家……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設所需資金,納入建設專案投資計劃。建設費用據實列入建設專案開發成本。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五十一條和第十五條第3款.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組織建設。其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籌措,列入建設專案總投資。

    四)《防空法》第四十八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修建,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注:以上規定充分說明以下幾項事實:

    1、凡未按照規定結合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未將成本納入專案總投資的均屬於違規行為。

    2、結建防空地下層是影商品房銷售價格的因素,即《商品房明碼標價規定》第十條內容中的專案,如土地性質、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積率、綠化率、道路、車位配比率、避難層、裝置層及其它設施裝置等,均屬業主共有部分,《物權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第一百四十六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併處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

    …同時符合第七十四條出售方式,只是綁定出售與單獨出售的差別,該差別原於單獨報建和有無獨立的土地使用證,但一般單建性質手續全齊,同時成本也與住宅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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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地下防空產權證的歸屬: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產權管理辦法》第五條 人防工程產權實行登記發證的管理制度。人防工程產權證書為國家現行房屋產權證書,不另行制發人防工程產權證書。  第八條 建設人防工程,應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登記:   

    (一)對結建人防工程用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地面建築物的土地使用權證書上載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積、層數、標高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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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見此:現行的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同時也是結建防空車庫的產品權證。

    而開發商完全是以車位的名義綁架防空層變相出售,遠超房屋售價卻不能提供合法產權證書,名義上購買實則租,明顯與法律相沖突。

    ……目前有些人正在幫開發商想辦法獲取防空地下車庫的使用證,那麼請問?無合法所有權又那來的使用權?

    其實最好解決辦法是取消公攤面積,售房必須以房屋面積為主,所有配套設施歸屬於房屋成本,購房者一目瞭然,沒有隱藏的貓貓,但政策再好重在落實,比如《商品房明碼標價規定》第九條明確規定: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專案,商品房經營者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第十條商品房經營者應當明確標示以下與商品房價格密切相關的因素:

    第十三條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說明開發商在銷售時並未實施若是依法銷售,應當於房屋銷售時一次性公佈並且明碼標價地下車位。同樣不會出現目前的爭議。

  • 2 # 堯頭腳伕

    關鍵要看購房合同。如果合同規定了小區禁止無車位車子進入小區,那就無可厚非。如果是因為其他如購置車位,要求繳納停車費等,看手續是否合法!小區的車位如果都是出租或購買,你的車子當然不可以進去,因為進去沒地方停呀。

  • 3 # 阿麗生活點滴

    Hello,大家好,說實話,這個問題出現的這種情況是很不合理的。

    他本身停車位這些地方都是公共場所,而且你還是本小區的業主,況且你也交了停車費的,憑什麼他不讓進小區?所以說肯定是要進的。

    根據你的描述,而且你們還是交了那個管理費和那個停車位費的,憑什麼不讓你進?像這種情況應該是物業管理的是有問題的。

    所以說這個要反應上去,要跟那個物業管理那邊去溝通溝通,如果他還不解決的話,一般都是每個小區,他都是有那個業主的委員會的,可以去維權,實在還解決不了,只有上報到當地的社群,有那些政府部門來負責處理這件事情,一般都是沒有問題的。

  • 4 # 夏風62610841

    都說露天車位是廣大業主的,可政府知道嗎。當開發商和物業這樣欺負業主。政府那去了,是在作裝聾做啞還是根本就不想管。把法律拿出來與開發商約談,那個開發商還能這樣霸道,不出大事不死人政府是不會管的。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早晩時情鬧大才能管嗎。

  • 5 # 使用者217205967

    不讓外來車輛進入是不合理的。首先有人不是為停車而來的,是來看望親戚或接某朋友。為了方便,現在農村都喜歡把住房靠公路邊修,那要是某天這個物管人員開車停在農村某某某家門前(公路邊園壩裡),這家人是不是也可以收他的停車費?

  • 6 # 使用者6840273159739

    車是業主的財產。物業怎麼可以分割業主的。公攤都已經出了這部分錢。這是物業利用大家矛盾來利益自己。物業為什要收取二次加壓費呢?那供熱公司給遠距離的住戶供熱收取距離費嗎?

  • 7 # 蛋淡的悲傷

    我們小區原來不收費,然後亂停車很多,一條幹道2邊停車,消防車都進不了,然後經過業委會投票,開始收費,地面1000一年,地下固定車位2000一年,我覺的挺好的,至少現在小區車少了。

  • 8 # 小馬哥1417385

    不知道樓主什麼情況?請把情況說清楚:小區車位分幾種:開發商建的產權車位(等同房子,可以辦證),人防車位,佔用公共面積的車位三種!

    樓主小區,有幾種車位,現在各是什麼情況?你佔有哪種車位還是什麼車位都沒有??

  • 9 # 厚積薄發205

    公攤就是笑話,業主都公攤了,還要買車位嗎?買了房子就是自己的回家還需要讓物業批准嗎?這是買房還是買了個奴隸主自己當奴隸?呵呵

  • 10 # 使用者6465050349692

    沒有車庫和車位,小區業主的車,進λ小區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車位是全體業主的,是業主的公共面積,物業公司只應收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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