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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任律師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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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鄒玉傑律師
重婚罪基本分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已經有一個合法的婚姻關係存在(包括登記婚姻和事實婚姻),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第二種,是先有一個合法的婚姻關係存在,又與他人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第三種,是明知他人有一個合法的婚姻關係存在,仍然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是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而具體到上述問題,第二個關係僅僅是同居,並沒有登記結婚。所以如想認定構成重婚罪,需要證明第二個關係中存在以夫妻的名義向外宣稱的事實和情節。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就難以證明構成重婚罪。希望上述解答能幫助到你。若有其他問題,請在評論區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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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解風情QHHD
重婚罪指的是有配偶者與他人登記結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雖未登記結婚,但對外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本題雙方在分居期間,一方與他人(她人)同居的,首先需要查明同居的事實行為及對外是否以夫妻名義公開生活。其次,查明行為人互相是否知情對方有配偶而明知故犯。同時,需要舉證證明公開同居的事實。重婚罪屬於自訴案件,受害人不告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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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郭廣吉律師
這是一個關於重婚的問題。
一、重婚罪的幾種型別
1、與配偶登記結婚,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這屬於兩個法律婚的重婚。兩次結婚都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登記,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調出這兩次婚姻的登記情況即可。
這個容易被認定。
2、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的。
此種情況屬於先法律婚,後事實婚的重婚型別;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的。
第2、第3種類型的重婚,認定的難點在於何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
二、“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的司法認定
1994年2月1日頒佈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之後,中國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統一稱之為非法同居(近幾年的稱法又有所變化)。
在94年以前,因為中國認可事實婚姻,所以,對於事實婚姻也可構成重婚犯罪。
94年以後,中國法律不再認可事實婚姻。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日給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的批覆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釋出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所以,能夠認定一個非法律婚行為構成重婚犯罪,在於如何認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也就是達到什麼條件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在司法實踐中,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需要達到的條件,是他們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群眾(或鄰居)也以為他們是夫妻關係的。
這樣的要求其實提高了很多重婚罪的認定條件,因為想要證明“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現實當中是很難得,這也暴露了中國刑事訴訟法關於自訴犯罪追訴制度方面存在著缺陷。
三、夫妻分居期間,一方與第三方同居,是否構成重婚罪
根據上面的分析,夫妻分居期間,一方僅僅與對方同居,而不能證明他們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不構成重婚罪。
回覆列表
對於這個問題,應當是不一定的,因為構成重婚罪的標準是是一個人構成了雙重婚姻,這裡面的雙重婚姻,一個指的是進行了兩次法律上的登記結婚,比如跟其中一個異性登記結婚,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又跟另外一個異性又去登記結婚。
那麼這種情況下,其實是比較少見的,因為現在登記結婚的時候,大多都是聯網的,能夠查詢你是否已婚,所以這種概率應該是不大的。
最大的概率就是男女雙方構成了事實的婚姻。
構成事實婚姻的標準是男方或者女方在沒有離婚的狀態下,又與其他的異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注意,這裡面必須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果只是普通的同居,出軌,並不一定構成重婚罪。
甚至有的都與其他異性有私生子了,但是也並不一定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標準就是必須在外人看來你們倆就是兩口子,而且你們一直是以老公老婆這樣夫妻相稱,這種情況下,構成重婚罪的可能性比較大,如果只是普通的同居,一般只是認定為是出軌,不會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