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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湘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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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用戶3467442235281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民法典》第二百七八條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由業主共同決定,並且通過“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
這就是說,一個小區的業主可以通過集體表決的方式對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解僱或者委託等事項做出決定,當人數超過一半時,就可以直接取消物業。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這就是說,物業公司必須公開收費標準和支出明細,並且及時向業主匯報,而物業公司利用小區共同資源獲取的利益,也必須與業主共享。如果物業公司未能完成承諾的服務要求,業主也有權拒絕繳納物業費。
1.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
2.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3.物業服務人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