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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尹海濤

    責任肯定是有的!或是構成“玩忽職守罪”!當值人員承擔刑事責任!或是看守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依照規定。

    如果看守所的當值人員是因為制度不完善,管理有弊端,或是文化不高,業務素質較差,計劃不周,措施不當,方法不對,在積極工作中所犯的錯誤。屬於“工作失誤”。並不構罪!

    假若看守所當值人員不履行職責,或是不正確履行職責,即構成“玩忽職守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看守所的當值人員如果發現羈押的犯人生病,且十分嚴重!當值人員應當報告所領導並及時送醫院搶救!正確履行看守責任!同時,所裡的獄醫應當場施救!

    “罪”與“非罪”,主要看是否“工作失誤”,還是“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而論!

    犯人因病獄中死亡,如果是因為當值人員“工作失誤”所致,看守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假如是當值人員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當值人員承擔刑事責任!看守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另外,看守所一般不是“法人”,真正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是看守所的上級公安局。

  • 2 # 碧馬溫704

    生死有命,富貴在天,只要有犯人死亡,看守所都有責任。但是國家責任,不是個人責任,不可能每位犯人都配一名幹警二十四小時站在他身邊,享受美國總統的貼身警衛一樣。及時送醫這兩個及時二字如何蓋定?如果及時送醫了,也搶救不過來,犯人家屬鬧醫院還是看守所?弄不好,值班幹警和醫生會受到不公正的追責,如何正確履職,如何保護幹警正常執法,建議從國家層面設計一項制度出來。

  • 3 # 一定不遠

    羈押犯人生病沒有及時就醫死亡,看守所肯定要負責任的,羈押人員就是判刑也不是隨便死亡,看守所負全部責任,負刑事責任。

  • 4 # 菩提新客

    因為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檢察機關羈押的人犯,人身自由雖然被剝奪,公民的生命健康全依然合法不可侵犯,看守所必須依據法律規定保證人犯的生命健康,如果由於看守所沒有及時送醫導致人犯因病死亡,看守所負有行政乃至法律責任,負有賠償責任。

  • 5 # 三橫一豎99

    是的有責任的。他有罪有法律管理他。他病了應該有醫生來醫治。這是人道主義。不給治等於殺害他。跟犯罪沒什麼區別。

  • 6 # 致敬80後的一代

    我為你解釋吧。

    這個送去就醫,不知道你是怎麼理解的。

    現在的羈押場所,監獄、戒毒所、看守所都有自己的醫院,並且有職業資格的醫生(警察醫生),羈押犯人生病,基本上都可以得到及時的救治,但是你沒有說死亡原因,我不好幫你分析。

    眾所周知,如果是心臟驟停,基本上很難搶救過來,因為留給醫護人員的時間太短,別說在羈押場所,即便是大型醫院,這一類疾病也不能說100%能搶救過來。

    其次就是一些特殊的惡性疾病,比如癌症,尤其是晚期已經擴散的,羈押場所並不是福利院,應該都是按照國家醫保報銷的範圍進行救治和治療,如果自費的專案,比如白蛋白,羈押場所也不會無限制給羈押人員使用,所以這一類疾病,在社保範圍外,就看來人願意承擔多少了,這也影響救治成功的機率。

    最後,誰都不敢保證,裡面沒有其他原因,或許看守所存在瀆職、玩忽職守的行為,但是這需要檢察機關的調查,才能決定是否存在違規。

    這樣的問題你可以向檢察機關反映問題,也可以申請驗屍(雖然不尊重死者,但是這樣能還原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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