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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滿意請打五星

    “如果父親親筆寫給兒子遺囑沒有公證,但是已經簽名按手印了,還會有效嗎?”

    遺囑人也就是您父親,自己書寫的遺囑,稱為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不能有他人的字跡,並且簽名,註明年、月、日。而且需要把遺產資訊明確、分配給誰都要寫明確。還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的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自書遺囑不需要證人就當然的具有遺囑的效力,這一點不同於代書遺囑需要證人來證明。而且在2020年公佈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規定,在先出具的公正遺囑已經不強制要求在後公證遺囑代替,在後的自書遺囑也可以取代在先的公證遺囑了。

  • 2 # 葉律師

    如果父親親筆寫給兒子遺囑沒有公證,但是已經簽名按手印了,還會有效嗎?

    第一個問題,遺囑不是要公證才有效。我們法律規定了好幾種遺囑形式,常見的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以及公證遺囑。特殊情況下的口頭遺囑以及錄音錄影遺囑則相對常見。按《繼承法》規定,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這是遺囑效力性規定。也就是說,當存在多份遺囑的時候,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不以遺囑訂立時間先後來認定。不過明年開始實施的《民法典》刪除了公證遺囑最高法律效力規定。也就是說,這幾種遺囑雖然形式不同,但法律效力是一樣。當存在多份遺囑的時候,我們是以最後訂立的遺囑為準。雖然公證遺囑不再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我們還是建議儘量訂立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因為有公證處及公證員的介入,在遺囑的形式上一以及遺囑的真實性上基本不會有爭議。我們這樣能夠儘量避免出現有關遺囑的爭議性問題。

    第二個問題,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父親親筆寫的遺囑,這種在形式上屬於自書遺囑。按法律規定,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所以只要形式上符合這個要求,那遺囑便是有法律效力的。當然,這個前提是立遺囑人不存在其他方面的問題,例如精神不正常等等。

  • 3 # 睿智生活小沃土

    這種遺囑從法律角度來講是有效的,但是遺囑的有效性,還跟另外一個重要因素有關,就是其他家庭成員對於這份醫囑的認可程度,這點跟遺囑是否能被順利執行,密切相關。

    當初我婆婆去世前幾年,自己寫了一份遺囑,簽字按手印,還找了她的弟弟作為見證人。婆婆去世後,兒女開啟遺囑,裡面的財產分配非常清楚。因為感情糾葛,公公婆婆鬧離婚長達十年,所以財產分配沒有公公的份。婆婆的資金類資產,一分錢都沒給公公,只明確兩人的房產她有一半的權益,以後賣出後全部留給兒女。婆婆去世的時候,公公已經老年痴呆好幾年了,雖然大部分時間都是糊塗的,一旦清醒一點,就找兒女索要婆婆的錢和首飾。如果公公沒有得老年痴呆,屬於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這份遺囑勢必引起他的否認和質疑,就很難執行下去。

    好在老公和他姐姐對婆婆的遺囑沒有任何分歧,所以在一個月內很快分配完畢。公公後來也被送到了養老院,用的就是婆婆去世後單位發的撫卹金。這筆意外收入,原本就是給配偶使用的,也算用得其所。

  • 4 # 一紙家書

    遺囑有無效,與公證與否,不存在必然關係。

    首先還是先做一個提示:對已經有的一份遺囑做公證,遠遠不如重新訂立一份公證遺囑來的簡單。所以,很多地方不會對遺囑做公證。與其說“遺囑公證”,不如改稱“公證遺囑”更合適一些。

    以下就遺囑有效性判定上的一些重點,做一個說明,希望給到題主一些提示:

    四個通用標準

    不區分遺囑形式,適用於所有遺囑形式(包括自書、代書、公證、錄音、口頭遺囑等。當然,《民法典》還追加了列印遺囑,並將錄音遺囑修改為錄音錄影遺囑)。

    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就“父親”這個角色來講,在訂立遺囑階段,必須思維、意識、精神正常。遺囑中涉及到的財產,必須是個人合法財產。例如,題主父親將原本屬於其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全部指定給題主繼承,這是無效的,至少涉及到部分無效。必須是遺囑人個人的真實意願。不能受到其他人的誘導、脅迫。必須保留“必要份額”。如果繼承人中有“雙無”(無勞動能力和收入來源)的,必須要在其遺產中為其留下必要份額。

    以上四個通用標準中,前三項,最好需要有證據證明,隨後闡述。

    自書遺囑的要求

    題主提到“簽名按手印”,這是要求之一。總體下來,有如下幾個方面的要求:

    人、財是否準確清晰。例如,遺囑人、繼承人的姓名、身份資訊;財產憑證資訊等。能夠確保人、財具有唯一指向性,不會產生歧義。分配意願是否表達清晰。例如,“位於xx、本人名下的房產(房產證號xx)中屬於我的份額,由xx(本人兒子,身份證號xx)個人全部繼承”。落款簽名、日期要求。遺囑人在末尾要簽訂好自己的名字,並註明訂立年月日。注意,要細化到“日”。至於是否捺印,不強制要求。

    關於自書遺囑,還有一個要求:全文必須要由本人書寫,遺囑中,不要出現任何其他人的筆跡。

    證據要求

    不強制要求有證據。

    一份遺囑,如果不被產生質疑,例如,誰知道這份遺囑是不是遺囑人自己寫的?誰知道當時有沒有逼著寫的?……就需要有訂立過程的證據。

    對於自書遺囑而言,從證據角度,主要包括如下幾類:

    民事行為能力證明。用來證明遺囑人當時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比較好的,是醫學鑑定或者司法鑑定報告。人證。自書遺囑不強制有見證人要求。但是,如果有人證(兩個及以上無利害關係見證人),能夠對遺囑有效性判定起到非常大的保障作用。視聽資料。主要指的,就是把訂立全過程完整、不間斷的錄音錄影。書證。例如,題主父親在訂立遺囑階段的筆跡樣本、人財憑證影印件並簽名等。其他能夠證明此份遺囑確實是遺囑人本人訂立、本人真實意思的證據。

    有些人可能會說:訂立個遺囑還這麼麻煩?其實,麻煩不是自找的,是別人找的——如果其他繼承人對遺囑產生質疑,靠的就是這份遺囑訂立的證據。

    還有人說了:誰質疑、誰舉證。你找不出這份遺囑是假的證據,遺囑就是真的——涉及到“遺囑”,恐怕不是這個概念。

    在2018《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中:

    23.遺囑真實性舉證證明責任承擔的原則,鑑定不能情況下舉證證明責任如何分配?

    繼承糾紛中,原則上應由持有遺囑並主張遺囑真實一方承擔遺囑真實性舉證證明責任

    在因無法提供足夠的鑑定對比樣本而導致遺囑筆跡鑑定不能情況下,如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鑑定對比樣本而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案情確定由該方承擔不利後果。

    請注意一下上面的粗體字樣。

  • 5 # 使用者多彩晚霞LSZ

    我說是這次老公因病住院所發生的事。老公在平時沒有什麼症狀的情況下,而且每天走步,騎自行車,晚上去做健身操,鍛鍊身體,而且飲食很清淡,血壓,血脂,血糖都不高,有天夜裡,出現心跳加速,像穩不住心的感覺。早上去醫院,心內科的醫生說是房顫,就住了院,通過各種檢查,老公病情不容樂觀,超出我們的預期,需要搭橋手術。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兩個做出了決定,在決定做手術的前一天,我倆回到家,老公洗澡,換上了乾淨的衣服,在兒子的房間寫下了遺囑,當時我們做了最壞的打算,一但手術不成功,那後果可想而知,因為老公家姐妹兄弟好幾個,兒子還沒成家,大學畢業才上了一年班,所以立下遺囑,以後少麻煩,這是沒人知道,在家人和兒子面前沒說過,只是我們夫妻多想了點,也沒有見證人,也沒有簽字人。只是我們對兒子和家人的承諾以及我們的心裡話。老公手術很成功,恢復的很好,這個事也沒在說,但在我們的臥室裡,那張紙還放在那裡,就像個過往,我們都沒再提起,就讓它過去吧。

  • 6 # 悟瑾來說說

    按現在的民法典,遺囑形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錄音、錄影,口頭、列印遺囑,公證遺囑不再作為最具法律效力的遺囑,不管遺囑的訂立按哪種形式,以最後一份有效遺囑作為最終法律效力遺囑而確立。其中有效的自書遺囑具備這幾個方面:一、遺囑通篇是立遺囑人親筆所寫 二、所寫的內容是立遺囑人真實意願的表達 三、立遺囑人親筆簽名 四、訂立的遺囑要有明確的日期包括年月日。所以如果立遺囑人存在幾份形式上都有效的遺囑時,那麼確立哪份遺囑最後成立就看訂立遺囑的日期尤為關鍵了

  • 7 # 跨界大舒

    在舊《繼承法》,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效力。2020年《民法典.繼承篇》修改為:在有多份遺囑的情況下,將以最後確立的遺囑為準。

    新法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 8 # 友誼萬歲103704036

    遺囑必須老人親筆書寫,內容表達清楚,沒有塗改痕跡,並簽名打手印和年月日。如請人代筆也應書寫人姓名和證明人簽名,這份遺囑是合法的,有法律依據的。

  • 9 # 桂妃後院錄

    九爺8個兒女,其中一個女兒是過繼給他哥哥,名義上是過繼,但一直在親生父母這邊養,連出嫁也是自己的父母一手操辦,但男方很貧窮。

    有當事人親筆遺囑、簽名、按手印,兩個以上在場作證人,應該是有效的。

  • 10 # 朱可斌

    有效,不過有效的證明效力相對的降低了,最好是立遺囑時有第三方兩個以上的證人在場。這樣效力就充分了,經得起時間和法律的考驗了。

  • 11 # 每日講法

    而“公證遺囑”是另一種形式,“自書遺囑”符合法定的條件就能生效,不需要通過公證。

    題主會產生這樣的疑問,是因為實踐中很容易出現無效的“自書遺囑”,但是如果在寫下“自書遺囑”之後,經過公證程式,則能夠確定遺囑的有效性,大大減少無效遺囑帶來的不必要的麻煩。

    並且,根據即將生效的《民法典》,在有多份遺囑的情況下,公證遺囑的效力不再優先於其他形式的遺囑。也就是說,如果父親留下了多份有效的遺囑,只會按照最後一份有效的遺囑確定遺產分配方式,而不會因為某份公證了就具有優先的效力。

    那麼如何才能寫出一份有效的自書遺囑呢?首先需要注意用詞的規範,雖然不要求能夠完全運用法律語言書寫,但一定要簡意賅、表述清楚、言辭準確,如果遺囑當表述模糊、內容相悖,很有可能在審判中被法官認為不能完全表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遺囑將被認定為無效。自書遺囑必須要求當事人親筆書寫的,由他人代寫的叫作“代書遺囑”,生效要求與“自書遺囑”又有不同。另外,當事人親筆書寫的字跡也必須清晰可辨,如果在審判中對方當事人否定該遺囑是被繼承人親筆書寫的,那麼將涉及到筆記司法鑑定程式,如果以主本身存在瑕疵,可能導致筆跡鑑定無法進行,損害遺囑的效力。須有遺囑人親筆簽名,如果遺囑有一頁紙以上的,每一頁上都要有親筆簽名,這個簽名不能用蓋張或者按手印代替。自書遺囑如果有塗改或增刪的,需註明塗改或增刪之處、字數、時間,並另行簽名。須明確寫出了遺囑的年、月、日,遺囑的訂立日期對其效力至關重要。因為實踐中許多遺囑人的意願並不是一成不變的,有可能不同時期定了內容不同的遺囑,此時只按照最後一份有效遺囑確定遺產的分配方式。自書遺囑得一注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是病重或意識不清醒, 很有可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此時不能通過書寫的方式訂立遺囑,需要配合錄音、錄影、代書等方式,這些其他形式的遺囑的效力也有各自的要求。此外,還有一些其他的要求,比如:遺囑需要有一部分財產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遺囑只能處份本人的財產、遺囑人訂立遺囑時未受到欺詐或者脅迫等等。

  • 12 # 曾慶文律師團隊

    這份親筆遺囑大概率是有效的,親筆遺囑是否有效,與遺囑是否公證沒有必然聯絡

    遺囑的種類: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分為:(1)公證遺囑;(2)自書遺囑;(3)代書遺囑;(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其中,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即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

    各種遺囑有效的法律要求: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無效的情形:

    (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5)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綜上所述,如果父親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遺囑也是自願書寫的,那麼只要是親筆書寫並且簽名、註明年、月、日後該自書遺囑就有效,不需要公證。

    備註:在《民法典》生效以前的列印遺囑就算是遺囑人簽名也是無效的。

  • 13 # 東友律師團

    遺囑是被繼承人對自己生前合法財產的處置,所以遺囑有效首先要滿足兩點:

    1.被繼承人(立遺囑人)需要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十八週歲以上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自然人,而患有精神疾病或老年痴呆等病症的老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是無效的。

    2.所立遺囑是被繼承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達

    上文說到遺囑是被繼承人對自己生前合法財產的處置,所以必須是老人的真實意思表達,如果被繼承人是在被欺騙、脅迫的情況下立下的遺囑,那麼所以遺囑是無效的。

    除了上述兩點外,老人自書遺囑還需要滿足2個條件,而這三個條件也是我們常常忽視的:

    1.遺囑必須是對被繼承人個人財產的處置

    立遺囑處置他人財產的情況一般發生在夫妻之間,夫妻一方過世往往會將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當做自己的財產處置,這種情況會導致遺囑無效或者遺囑部分無效。

    2.遺囑的內容不能違法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常見的情況就是被繼承人立遺囑將遺產遺贈給小三,這種情況由於遺囑的內容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所以也是無效的。

    【民法典重要變動】

    現行《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可以看到在《民法典》當中刪除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規定,也就是說《民法典》施行後,公證遺囑的效力不再高於其他遺囑,有數份遺囑的情況不論是否公證,都以最後的合法遺囑為準。

  • 14 # 美樹美品

    謝應該有效吧?父親就是一個最有尊威的人,最起碼他會交代或叮囑在他身邊守候的人吧?他要把遺產繼承怎麼安排,既便沒有成長蓋章也會有效,這件事要的就是相信,即便真的沒有,也不要去爭,是你的沒人拿的走,不是你的搶來也得讓出去,屬於自己才是最好的最真實的吧!

  • 15 # 北京老趙頭

    父親自書遺囑沒有公證是有效的,但是遺囑的財產應該是是屬於本人的,不包括母親的那部分,另外遺囑要註明年.月.日。我見過一位老人寫遺囑時,把屬於夫妻公共財產寫進遺囑,日期只寫x年x月,沒有x日 這份遺囑判定為無效遺囑。

  • 16 # 6涼6秋6瑾6言

    我認為有效,如果是手寫還有自己的手印不公證也是有效的。並不是所有的遺囑都有時間去公證。如果有時間有機會,留遺囑的肯定會去公證。如果是突發性的該怎麼去公證呢?

  • 17 # 依山傍水758

    夲題的要點(一)公證遺囑僅僅是中國民法典規定的六種遺囑形式中的一種。也就是說財產所有人,要對自己的財產作生後的按排,可以在①自書遺囑②代書遺囑③列印遺囑④錄音錄影遺囑⑤口頭遺囑⑥公正遺囑六種裡任選一種遺囑方式,只要符合該種遺囑方式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都是有效的。公證遺囑並非唯一有效遺囑,而且從明年開始民法典生效了,公證遺囑和其它遺囑相比並不再享有優先資質。(二)遺囑是可以更改的,同一被繼承人對同一財產的數份相牴觸遺囑,不論何種形式,以其最後的一份遺囑為準。結合本題,父親已按規定自書了遺囑,當然是有效的,但是父親的遺囑給了兒子,卻不等於一定"乾坤",日後情況有變,父親同樣可以自書的形式更改原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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