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用戶1736848004354891

    通判一職始於宋朝時期,明朝期間為各府的副職,位於知府、同知之下。

    宋代為了防止州郡官尾大不掉,又在州郡設通判,作為副職,與權知軍、州事共同處理政事,其職責為:“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與守臣通籤書施行。”通判還有一個職責:“所部官有善否及職事修廢,得剌舉以聞。” 到了南宋,通判更可以直接向皇帝奏報州郡內的包括州郡官、縣官在內的一切官員的情況,又見通判的兼有監察官性質。但直隸州通判級別多數為從五品和正六品,散州通判級別為從七品和正八品。而直隸州知軍、州事為從三品和正四品,散州知軍、州事為從六品和正七品。與權級別有一定的相差,亦為大小相制之意。這樣看來,通判一職,既是州郡官的副職,而又起了漢代的 監御史 (監郡)和督郵(監縣)的雙重監察作用。有此一職,中央與州、縣的關系,即如心之使臂、臂之使手,指揮自如了。由此,不但五代的藩鎮武人專權、州郡成為獨立王國的問題,能夠較徹底解決,同時也有利於監察腐敗現象。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內存卡文件無法刪除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