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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淮北日月升

    對於刑事責任年齡,現行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刑法》第17條: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故意殺人罪,最低追究的年齡是十四周歲。

    刑法

    具體到本案,12歲殺人,18歲被抓獲,辦案部門一定會窮盡一切手段,查證案件發生時,這個嫌疑人的年齡到底是多少,如果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故意殺人的時候的確不滿14週歲,那麼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了,儘管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必要的民事責任還是要有的。

  • 2 # 把不快樂深埋

    你太小看警察叔叔的能力了小朋友,12歲應該乖乖的在學校上學,不要胡思亂想,如果真是做了什麼壞事,馬上就會被抓起來的。

  • 3 # 詩出友音

    按照成年人判刑!首先你12-17歲沒有自首算是在逃人員,其次多年沒有自首算是沒有悔罪表現按照刑期頂格了判,由於犯罪時年齡才12,不會判死刑,一般會被判無期。

  • 4 # 深有心歡陽照來

    如果犯人12歲殺人,18歲被抓獲,是否按照未成年判決或成年判決?12歲犯人殺人,應當按照12歲當時法律法規定罪。假如說12歲犯人逃亡6年後被抓,而此時12歲的殺人犯正好是18歲,也就是指12歲的殺人犯也長到18歲定性判刑的標準,根據殺人犯從12歲也長滿18歲的標準,構成殺人罪。如果是以18歲定性判決,而正好達到判決無期或死刑的標準。假如說殺人犯在12歲殺逃避,而6年後被抓獲,如果按被抓的時間判處殺人犯無期和死刑,顯然不會被認可。

    如果以《刑法》是否確定多大年齡犯罪構成應當付刑事責任的標準,目前國家對這一過程還在討論之中。如何定性未成年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就是社會與國家司法機關思考的問題。以個人觀點提出意見,謹供參考!借過去與現在作對比,四,五十年代,六、七十年代或八十年代,由於社會及社會家庭的生活環境較差,經濟不富裕,從而使大多數未成年人營養不良,身體發育放緩,對社會危害較小,之所以制定刑事犯罪的年規定在十六歲起步。自二千年之後,人們的經濟與生活得到了改善,從而使未成年人的生活與營養得以提升,發育的早,長得高,早醒早悟識一切。過去有十歲以上的孩子還在讀幼兒園,穿開襠褲,然而現在,面對兩個不同結果,這也就是當今社會如何在《刑法》定性中修改認定的標準。

    當今社會的子女普片在14至二十歲之間都比父親個子高,身體強壯。大多數未成年人悟事早,更能明白許多的問題。比如說十四、五歲懂得了什麼是戀愛,什麼是男女關係。處於當今社會未成年人犯罪率極高,從德,智、體各方面降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事在必行。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年齡年限,就是減少未成年人的社會犯罪。假如說在過去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之間降低兩歲,或許也複合當今社會之須和法律法規的管控。然而把這種結果定性在十四周歲起步,其指無論是殺人,強姦或對社會國家所產生的傷害,均以成年人的標準定罪。無論用怎樣的理由,制定法治法律,維護社會安全,社會與國家的利益;事在必行!

    大力宣傳未成年人法治法律教育,是父母與學校的義務,同時也是社會的責任。歪風邪氣不殺,禮會就會產生多重犯罪。在很多的典行弒殺父母案,弒殺爺奶案,強姦弒殺幼女案等等,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年限,有依可行。重視宣傳禮法,從根本上讓未成年人領悟,從根夲上減少犯罪,才是可行性的義務教育。如果說借主題中的12歲犯罪殺案,顯然不能拿入刑事案件犯罪之內,而只是平時缺乏父母的管教,學校的管無方等行為。而教育應當以文武堅並的方式盡行教育,而不是“紙上談兵”。如果說用文都不能被所接受,只能略動武而講明其中產生的問題礦在。寬容包容一個人的缺點,不去教育整改,等同於犯罪。假如說12歲殺人,18歲後被抓,雖然不構成刑事犯罪,但等同12歲犯罪記錄,只能送去未成年人犯罪勞教所執行思思品德義務教育,值得反思。但這樣的行為以逃避法律制裁,必須加重管教,以謹示未成年人犯罪。謝謝大家閱讀,歡迎留言點評!

  • 5 # 會飛的雷震子

    按照未成年人的標準處理,不負刑事責任。依據中國刑法第17條的規定,十四周歲以下的人不需要負刑事責任,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當然民事責任還是要負的,也由未成年人的家長、監護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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