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當使用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的單位供應的液化石油氣,並簽訂安全供氣合同,每次購氣後留存購氣憑證。嚴禁向無燃氣經營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購置液化石油氣。
(二)不得在高層建築、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通風不良的場所儲存、使用液化石油氣,不得在就餐區儲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或者使用燃氣直接加熱食品。
(三)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專瓶專用,正在使用的鋼瓶、備用鋼瓶和空瓶應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牆隔開。
(四)不得將液化石油氣瓶組與燃氣燃燒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間內,放置鋼瓶和使用燃氣的房間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蝕性物品和使用明火。
(五)定期更換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和密封圈並留存記錄,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不得超過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不得超過3年。
(六)存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氣瓶)時,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存瓶總重量大於420千克時,氣瓶間應當設置在獨立建築內,且與其他民用建築間距不小於10米;氣瓶間高度應不低於2.2米,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築物。
(一)應當使用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的單位供應的液化石油氣,並簽訂安全供氣合同,每次購氣後留存購氣憑證。嚴禁向無燃氣經營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購置液化石油氣。
(二)不得在高層建築、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通風不良的場所儲存、使用液化石油氣,不得在就餐區儲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或者使用燃氣直接加熱食品。
(三)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專瓶專用,正在使用的鋼瓶、備用鋼瓶和空瓶應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牆隔開。
(四)不得將液化石油氣瓶組與燃氣燃燒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間內,放置鋼瓶和使用燃氣的房間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蝕性物品和使用明火。
(五)定期更換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和密封圈並留存記錄,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不得超過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不得超過3年。
(六)存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氣瓶)時,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存瓶總重量大於420千克時,氣瓶間應當設置在獨立建築內,且與其他民用建築間距不小於10米;氣瓶間高度應不低於2.2米,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