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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陳玥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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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吳建國
(1)設立人地位不同,財團法人的設立人或出資人的出資,屬於捐贈或遺贈,因此,法人成立或捐贈完成後,所贈財產即移轉為法人所有,捐贈人或遺贈人並不獲得社員權對價;社團法人的設立人或其成員的出資,屬於取得社員權的合同行為,根據合同成為社員或股東。
(2)法人的目的事業不同,財團法人只能為公益事業,並不得營利;而社團法人既可從事公益事業,如工會,也可從事營利事業,如公司。
(3)有無意思機關不同,財團法人參與民事活動,須以捐贈人的意思進行,所以,財團法人屬他律法人,沒有自己的意思機關。如捐贈人捐與的扶貧基金,只能用於扶貧,而不能移作他用;而社團法人由社員組成意思機關,屬自律法人,其從事的活動在章程範圍內,由意思機關決定。
《民法典》將“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作為基本的分類來構建中國的法人制度之基礎,但這種做法在大陸法系各國民法典上極為罕見。
這種分類與社團與財團分類比較,後者更適合構建法人的基本規則。因此,中國民法典應以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基本分類作為構建法人制度的基礎。
論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劃分的局限性及改良:大陸法系將私法人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具有歷史的階段性、標準的模糊性和外延的不周延性,中國民法典不宜照章接受。
但該二分法之基本理念對法人制度的設計有現實指導意義,有助於理清中國現在混亂的法人分類狀況,還能加強民法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因此有繼續存在的必要。捐助法人概念的提出正為這一二分法的改良提供了立法思路。
社團法人是以人為基礎,財團法人是以財產為基礎,在中國是也不采取社團法人,也不采取財團法人。大家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對號入座
一、分類與性質不同
1、捐助法人是中國《民法典》中的法人分類標準之一,中國《民法典》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其中捐助法人屬於非營利法人之一,具備法人條件,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設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如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
2、財團法人是英美法系的分類,英美法系將法人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是指以捐助財產的集合為成立基礎,沒有成員的法人。如基金會組織、慈善組織等。
二、監督機關不同
1、捐助法人應當設有理事會、民主管理組織等決策機構,並設執行機構,理事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另外,捐助法人應當設有監事會等監督機構。
2、財團法人沒有成員,也沒有意思機關,通過董事會或理事會等決策機構按照章程進行管理,不設監督機構。
三、設立人/捐助人地位不同
1、捐助人有權向捐助法人查詢捐助財產的適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捐助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覆。為公益目的設立的捐助法人終止時,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會員分配剩餘財產。生育財產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關的決議用於公益目的。
2、財團法人的設立行為屬於單方法律行為,可謂生前行為亦可為遺囑設立的死因行為,設立人在法人成立後與法人想脫離,並不成為法人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