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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yrriu39424

      沒解除勞動合同一個月只上幾天班,如果沒有上班是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的,上班的時間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發放工資,放假期間發放放假工資,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其他補償。  如果未上班屬於勞動者曠工等情況,用人單位不需要發放未上班期間的工資,可以以此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應當發放上班期間的工資。  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 放假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公司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發給生活費。  所謂一個工資支付 週期,實行按月發放工資的,為一個月;按周發放工資的,為一週。放假一個月(或一週)內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滿一個月(或一週)的次日起應當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發給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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