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建築的防火分區尤其是比賽大廳,訓練廳和觀眾休息廳等大空間處應結合建築布局、功能分區和使用要求加以劃分,並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認定;
2.觀眾廳、比賽廳或訓練廳的安全出口應設置乙級防火門;
3.位於地下室的訓練用房應按規定設置足夠的安全出口。
二、 比賽或訓練部位的屋蓋承重鋼結構在下列情況中的一種時,承重鋼結構可不做防火保護:
1.比賽或訓練部位的牆面(含裝修)用不燃燒體材料:
2.比賽或訓練部位設有耐火極限不低於0.5h的不燃燒體材料的吊頂;
3.游泳館的比賽或訓練部位。
三、 比賽和訓練建築的燈控室、聲控室、配電室、發電機房、空調機房、重要庫房、消防控制室等部位,應採取下列措施中的一種作為防火保護:
1.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h的牆體和耐火極限不小於1.5h的樓板同其他部位分隔。門、窗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2h;
2.設自動水噴淋滅火系統。當不宜設水系統時,可設氣體自動滅火系統,但不得採用滷代烷1211或1301滅火系統。
體育建築的防火分區尤其是比賽大廳,訓練廳和觀眾休息廳等大空間處應結合建築布局、功能分區和使用要求加以劃分,並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認定;
2.觀眾廳、比賽廳或訓練廳的安全出口應設置乙級防火門;
3.位於地下室的訓練用房應按規定設置足夠的安全出口。
二、 比賽或訓練部位的屋蓋承重鋼結構在下列情況中的一種時,承重鋼結構可不做防火保護:
1.比賽或訓練部位的牆面(含裝修)用不燃燒體材料:
2.比賽或訓練部位設有耐火極限不低於0.5h的不燃燒體材料的吊頂;
3.游泳館的比賽或訓練部位。
三、 比賽和訓練建築的燈控室、聲控室、配電室、發電機房、空調機房、重要庫房、消防控制室等部位,應採取下列措施中的一種作為防火保護:
1.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h的牆體和耐火極限不小於1.5h的樓板同其他部位分隔。門、窗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2h;
2.設自動水噴淋滅火系統。當不宜設水系統時,可設氣體自動滅火系統,但不得採用滷代烷1211或1301滅火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