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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都市南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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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旭日楊剛4999
謝謝邀請!德國有兩套軍事系統——黨衛軍和國防軍。黨衛軍就是納粹黨的衛軍,軍官大都是納粹黨員,直接效忠於希特勒,戰爭的謀劃和發動以及對猶太人的種族屠殺都是黨衛軍乾的,所以紐倫堡法庭稱黨衛軍為“犯罪組織”,黨衛軍的高階將領也都被劃為A級戰犯。國防軍則聽命於政府,軍官未必是納粹黨員,審判時期,他們被認為只負責打仗,所以法庭沒有宣佈國防軍指揮部和參謀部有罪,其軍官也就沒有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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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十九-談何容易
國防軍有強烈的使命感,他們不是政黨工具,而是國家意志的執行者,他們有強烈的榮譽感和正義感,只服從國家命令,跟黨衛軍有明顯不同,黨衛軍是納粹的工具,服從納粹命令,無論是不是違背良心的,國防軍是軍人,不做違背交戰法的事情。是合法交戰人員,不殘殺不虐待不屠殺無辜,所以,你很難找到他們犯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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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核桃王子69292089
因為要從建家園德國,德國已經覆滅了。他們也是歷史的見證。主將已經都死了。其實不要笑歡德中國人。要向德中國人致敬精神無人能比,軍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這就是軍人,戰死沙場馬革裹屍。戰死也不投降,至高無上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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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星空33416719
西方資本主義世界的軍政體系有一個特別之處就是——軍隊國家化:軍隊只效忠於國家,而不是哪個政黨。軍隊聽命於政府的命令,而不是聽命於某個政黨的命令。德國納粹黨通過合法的選舉贏得執政權,德國軍隊(國防軍)就聽命於納粹黨,如果德國共產黨通過大選贏得執政權,那麼德國國防軍就執行德國共產黨的命令。
西方世界普遍認為——只有政府才有發動戰爭的宣戰/交戰權,軍隊只是執行命令的工具。除非軍隊出現大屠殺、細菌戰等反人類行為,否則戰敗國的軍隊其本身基本上不承擔什麼罪行,罪行由發起者承擔——菜刀只是工具,它本身是沒有罪的,用菜刀去殺人者才有罪——一個道理。
納粹黨衛軍、蓋世太保、希特勒青年團等等軍事組織,屬於在納粹黨的直接領導下進行戰爭,並直接執行猶太人大屠殺、集中營等等行為。納粹黨作為戰爭的直接發動者,戰爭、反人類、種族滅絕等等罪行自然是由納粹黨來抗。黨衛軍、蓋世太保等等作為納粹黨的一部分,自然是跑不掉的。這就是為什麼國防軍可以輕饒,但其它人一個也跑不了的根源。
日本的情況是:軍隊聽命於→軍部大本營聽命與→天皇。政府就是個打醬油的,連條看門狗都不如,首相不乖馬上就刺殺弄死,換個軍部看著順眼認可的上去。日本也沒有國防軍,它叫“皇軍”。在身份認證判別上,等同於黨衛軍的性質。南京大屠殺、巴丹戰俘死亡行軍、細菌戰……“皇軍”一個沒少全乾了。所以戰犯審判的時候,其領導者一個也不能少……麻蛋其實還是少了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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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渝採風
只要沒有犯“反人道主義罪”和“戰爭罪”的高階將領都不會被判處重罪。二戰德國末代首相卡爾鄧尼茨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他在德國開始對波蘭進行戰爭行動時雖然已是潛艇部隊總司令,但那時他還只是上校軍銜,他沒有制定戰爭計劃的權力及義務,所以在德國戰敗投降後,同盟國只是針對他的某些行為給予了相應處罰,被判入獄10年,而沒有因為他的職務和權力而給予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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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是由當時的法律體系決定的。這要從有關戰爭的國際法說起了,世界上第一部有關法規出臺於19世紀末,它就是以英美法律體系為基礎的,沿用至今,包括二戰後同盟國組織了國際法庭審判軸心國集團的戰爭罪行,也就是著名的紐倫堡和東京大審判。前者針對納粹德國,後者對舊日本帝國。既然以英美等國法律體系為主導,那根據西方政治,軍事和法律制度,有關的原則就是:一,國家軍隊服從於國家政治體制,職業軍人(包括所有官兵)應該政治中立,不介入政治或意識形態之爭。只是奉命行事而已。只要經調查取證和相關程式,個人沒有戰爭犯罪行為,那就不會被追究責任。於是,絕大多數德軍高階軍官一方面他們沒有參與政治和戰爭決策的權利,只是執行者,另一方面,只要他們恪守軍人本分做份內之事,沒有犯罪。自然就無罪釋放了。二,西方法律以無罪推定為前提,所有事情都是必須依照法律程式和證據去證明。而且是雙方都可以舉證,控辯雙方法律關係平等。要確定這些高階軍官有戰爭罪行,需要全面清晰的證據,難度不小。三,西方法律追究戰爭罪行的目的,不是殺人償命或簡單的報復性舉動。受外界環境各種影響比較小。舉個例:諾曼底登陸戰中的“血腥奧馬哈”灘頭,德軍普通大兵海恩·賽弗羅機槍手,殺傷了過千名美軍官兵(網上甚至謠傳其殺了2500人)。戰敗被俘後,經甄別勝利後很快釋放回家,沒人會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