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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崛於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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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愛笑的劉佳佳
見死不救違反法律嘛?
具體事情具體分析。個人想法,見死不救沒有違反法律規定,違反的是道德規定。
但是為什麼要見死不救呢?在不能直接救援的情況下,你可以換個方式,比如大聲呼喊、報警的。
例一
假如說你從河邊經過,看到有人落水。可惜的是你不會游泳,並且河水的深淺你也並不知情。這個時候我們肯定是不可能直接下水去救人,先不說自己能不能把人救上來,就說你自己有沒有把握自己能上來。這個時候我們就應該求救,或者報警,引來更多的人過來一起想辦法營救。
雖然說你這個時候不做出這些行動,是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但是違背了道德理論。
例二
前一段時間特別火爆的 “扶”老人一事,火爆網路。出於好心自己在馬路上“扶”老人,結果被反咬一口。
如果說,你現在在比較郊區的位置。沒有攝像頭,人流也特別特別的少。不巧的是有個老人倒在哪裡,你“扶”嘛?不“扶”犯法嘛?
不犯法,如果是這個事跟你沒有關係,你完全可以一走了之。但從道德觀念出發,畢竟是個老人,萬一真有什麼事不就耽擱了。那我們應該怎麼扶?可用手機錄影拍下整個過程,或直接報警。
最後補充一句,我相信誰都不願意見死不救,只是救了以後得麻煩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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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聚合說法律那些事
小曹認為見死不救也是要分情況的 如果要構成犯罪違法 具體需要符合以下三方面的條件:
(1)必須有作為的義務 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義務。如中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職務或者業務要求的義務。如值勤的消防人員有消除火災的義務。 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如合同行為、自願接受等可能導致行為人負有實施一定積極行為的義務。 先前行為引起的義務。這是指由於行為人的某種行為使刑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處於危險狀態時,行為人負有的排除危險或者防止危害 結果發生的特定積極義務。例如情景2和情景3,因先前行為引起死者的危險狀態,可以適用於此條。
(2)必須有作為的可能 負有救助義務的人,必須有能力進行,“法不強人所難”,如果義務人沒有能力履行救助義務或者履行義務會對其生命安全造成威脅,其不作為時便不構成犯罪。
(3)必須有危害結果發生 如果根本沒有特定危害結果發生,也就沒有法益受到侵害,沒有必要評價不作為行為。
目前,中國法律對於見死不救的要求上沒有嚴格限制;欣慰的是,在保護施救人的法律、法規上,也得到了一些改善。
2017年3月份通過的《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2017年3月18日,公安部官網釋出關於《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包括一系列針對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獎勵、權益保護條款,包括對於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康復費等因見義勇為引起的合理費用,應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擔。
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一定程度上免除了見義勇為者的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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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嘚吧嘚吧法
給一些比較專業的說法,這裡的見死不救指的不是出於救助者創造了威脅被救助者的危而見死不救的行為,如果造成被救助人死亡的危險是救助人創造的,那麼你就必須去救。這裡的見死不救是單純的見死不救行為,是否違法要分什麼情況下的見死不救。
其一,如果當事人之間有基於身份的特殊關係,諸如夫妻,父子,爺孫等直系親屬關係以及其他比較密切的親戚關係,法律預設當事人相互之間存在救助義務。比如妻子意外落水,丈夫在旁明明會水卻不救,此時丈夫會被刑法以故意殺人罪(不作為方式)定罪而嚴重處罰。這是最極端的表現方式,雖然情況較少但在現實中絕對不能排除。
其二,當事人之間存在非身份關係的其他特定關係。比如養老院的工作人員和被安排到該工作人員下服務的老人,游泳館的管理者和游泳的人,他們是基於特定的職務業務關係而確立的見死就得救的義務,游泳的人意外溺水,管理人明明在旁卻不救,同樣會涉嫌故意殺人罪。這樣一來,見老人摔倒不扶這就完全不違法了。
當然,見死不救是否違法必須考慮到救助者是否具有救助的可能性以及這種救助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沒有的話比如我們說的消防隊員和受災群眾,消防隊員們只要盡到自己的職責我們就不該譴責,因為那種情況下他們自身都難保,能救出受災群眾就已經是壯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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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究法通律
這種情況,你見死不救就可能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了。為什麼呢?主要的原因是上面的這些人與本人有親密的關係,我們每一個人都有對上面的人的救助義務。那其他的人就不能認定為親密的關係了麼?確實不可以,比如你說男女朋友,關係親密吧?下面請看一道司法考試送命題:
第二種情況:你需要救助的人是“父母、妻子、丈夫、孩子”以外的人
答案是否定的,這種情況下還得分析是否因為自己的行為而導致自己具有了救助的義務。可以說,上述的特殊關係使相互之間具有了“天然的救助義務”,而後期我們的行為會使我們具有一些“後天的 救助義務”。下面舉例說明:
甲交通肇事把丙撞到,碰巧被騎車下班的乙看到(當然甲和丙、乙和丙並沒有第一種情況所說的特殊身份關係)。
我們來分析一下是甲具有救助丙的義務,還是乙具有救助丙的義務?
顯而易見,因甲為的行為使丙處於生命的危險之中,甲因為自己先前的交通肇事行為而使自己具有了救助的義務。相反,丙作為一個陌生人並沒有任何的救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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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陳浩文律師
這個問題需要區分不同情況來看待的。
如果只是路人經過,看到溺水群眾沒有救助,這種沒有法定救助義務的“見死不救”只能用道德和良知譴責,不屬於刑法學上犯罪的範疇,不屬於犯罪。
但是在有特定義務的情況下見死不救則可以構成犯罪。
比如說,醫生有救助病人的義務,夫妻、父母與子女有相互救助的義務,如果故意見死不救造成他人死亡的,可以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再比如說,一個成年人李某帶領鄰居孩子出去玩耍,在這期間充當了臨時監護人的角色,由此在法律上負有一定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如果發生意外,李某完全有能力下水救人卻見死不救,就不僅僅要受到道德的譴責,更是觸犯了法律,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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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咚咚的小松鼠
見死不救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視情況而定。1、如果你對處於危險的人負有救助義務,那麼你不救助,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該救助義務,緣於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2、如果沒有救助義務,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一般人內心深處對同類都有同情心,如果沒有救助,可能會內心愧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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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職業經理人123
首先申明主題,凡事關於法律的問題違法不違法,都是法律決定的,不是個人決定的。
見死不救到底違法與否,是看你是否有救助義務,法律條文中見死不救違法情況多了去了,讓我講全,兩萬字也不可能,我給你舉幾個簡單的例子吧。
1,你在大街上看見一個人要死了,旁邊有很多人,你不救,不違法。但是如果是你造成的,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你見死不救,你就違法了。
2,你在自己家院子裡喝茶,有個垂死的人掉到你家院子裡了,不是你造成的,但是你依然有救助的義務,這時候不救違法了。
3,你撞人了,人還沒死,但是快了,不救就有可能死,你不去救,還逃跑了,對不起,你不是見死不救罪,你是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如果你救了,不管救沒救活,你都有可能不犯罪。
這幾個例子是告訴你,見死不救看是不是你造成的原因,你是不是唯一能夠救助的人,你對環境是不是有支配性。
所以記住了,能救還是救,不救萬一犯罪了呢。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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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莘子視界
這個不一定的,要看有沒有救助的義務,比如:是否存在親屬關係,或者他的危險是不是和你有關是不是你造成的。僅僅在路邊看見個不認識的遇險的人,見死不救不犯法。
在某些負有特定義務或先義務的情況下,不作為(包括見死不救)也能構成犯罪行為。如甲帶鄰居小孩出去游泳,甲在會游泳的情況下,放任小孩溺水死亡,構成過失殺人罪;但若甲為路人的話,見死不救,就沒有法律上的責任。
1、法律上的救助義務包括法定的義務,如父母對子女的監護義務、消防員救火,警察維護治安等;2、法律上的救助義務還包括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如帶小孩去游泳,則負有對小孩的安保救助義務務,交通肇事者對於傷員的救助義務。其他屬於道德調整範疇了,不涉及法律。以下四種情況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1、法律明文規定的積極作為義務;
2、職業或者業務要求的作為義務;
3、法律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
4、先行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
其他就不犯法。會受到道德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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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法律微言
見死不救到底違反不違反法律,微言來給你個確切的答案。一般情況下,見死不救不違反法律,只是違背了基本的道德倫理。而特殊情況下,如果你見死不救絕對是違法行為。
那麼這個特殊情況是什麼呢?用法律專業術語來講,就是看你有沒有作為義務?如果你有“作為義務”,而見死不救,當然是違法的。至於什麼是“作為義務”?微言把它轉化成二句大白話來講:
其一,你的前因導致了他人快要死了的結果,這時候你就有作為義務;舉個例子來講,唐僧為情所困想要跳樓自殺,孫悟空在旁邊看熱鬧,這老唐是怎麼都下不了決定要不要跳,悟空這猴急的性子可受不了了,在樓下謾罵起來,一個勁的催促老唐趕緊跳。這時候老唐要跳了下來,沒摔死,悟空就有救治義務。是悟空挑唆的前因,成為老唐跳樓的後果的原因之一。雖然老唐跳樓摔個半死的主因不在悟空,但是悟空的挑唆行為,在民事上要承擔補償責任。
再比如說,八戒在偏僻的地方開車,正和車上的嫦娥逍遙,卻沒想咯噔一聲,撞傷了要去買米的太白金星,八戒撞人的前因,完全導致了太白的傷勢,就必須要救治。如果八戒棄之不顧,讓太白自我滅亡,那麼八戒的責任不僅是民事上的,還構成形式上的故意殺人罪(放縱的故意)。
其二,你的特殊身份,有救治他人的責任。這個就更好理解,你因為你的職業,而產生了特定法定職責的救治義務(注意這個職責必須是法定的),如果你在此時依舊還是見死不救,那麼你就構成上了職務上的瀆職行為,是要承擔責任的。比如,悟空在那放火燒觀音院,裡面的老和尚都在火海之中,這時候當了消防員的八戒隨著消防部隊到達現場,其他人都往前衝著救火救人,而八戒卻沒有任何行動,那麼八戒就要對他的見死不救的行為負責。
上述兩種情況是特殊情況。微言覺得你更想問的是,你是是否願意見義勇為,見了別人受傷,積極救治。在我們周圍,見到別人生命垂危挺身而出的不在少數,然而還有更多的人在袖手旁觀。那麼你是怎麼看待這些袖手旁觀的人呢?微言覺得應該從以下幾個方去看待:
其一,見義勇為是一種道德高尚的行為,我們都應該提倡。然而提倡是一回事,真正腳踏實地的去做的,又是另一回事。不要過分苛責不具備這些道德品質的人,因為你如果真正的處在那些境地上,你的選擇可能和那些袖手旁觀的人一樣;切不可站在道德的高地上批判別人的袖手旁觀,真正有道德的人,不會去批判別人做不做什麼事,而是看看自己能不能做什麼事。所以對於鍵盤俠微言一直是鄙視態度;
其二,一般情況下的見死不救,並不違反法律。“法律不強人所難”是一個基本原則,法律和道德的關係很複雜,一句兩句話說不清楚,但法律是道德的底線,並不是道德的上限。用大白話說就是法律在大多數情況下只規定你不應該幹什麼,而不是規定你要怎麼怎麼幹。法律不會把大多數人做不到的事情,比如見義勇為、救死扶傷寫在法律裡讓所有人都去做。而是儘可能的用一些規則的設定去鼓勵一些道德高尚的行為。
其三,說起袖手旁觀,又讓我想起一個著名的案例——彭宇案。就是那個春晚小品“扶不扶”的創意來源。在法律界,彭宇案被普遍認為開了一個極壞的頭,導致了路遇摔倒老人都不敢扶的道德滑坡。這就是法律對於道德的影響。一個得不到大家道德認可的判決,會導致大家可做可不做的事情,儘量選擇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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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需要分情況加以分析:一種是有作為義務的見死不救,另一種則是無作為義務的見死不救。針對這一問題,我覺得用廣大中國男同胞在談戀愛是經常面對的一個令人頭疼的問題則可以很好地說明,那就是母親和女朋友同時掉水裡救誰的問題。在中國當前的刑法理論體系中,基本傾向於要救助母親。原因在於根據中國的法律規定,子女對母親有贍養義務,在該義務的前提下,如果在能救助母親而不救助的情況下,則是對法律義務的違反,如果造成了母親的死亡,就構成了一種不作為的犯罪,要受到刑法處罰。反之對女友僅僅是一種戀愛關係,法律並沒有為這種關係設定義務,因此對女友來說沒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也不構成犯罪。在前幾年的國家司法考試中有這樣一道題目:“甲在火災之際,為救女友而沒救母親構成不作為犯罪”?正確選項c選項“火災之際,能救母親,但為救女友而未救母親。如無排除犯罪的事由,構成不作為犯罪”。因此,目前整體上法律界對此問題給出的答案是要救助母親。
我想用這樣一個問題可以很好地說明見死不救是否違反法律的問題,見死不救更多的是一種道德問題,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對這種現象給任何人設定任何義務,除非該死亡行為可能是由於當事人的先前行為所引發的。見死不救更多的是會受到道德上的譴責,並不違法,我們不能將道德上問題法律化,罪刑法定是刑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刑法目前也尚未將此種行為歸罪,因此也不能構成犯罪。
不過,在現實生活中,如果看到有人需要救助,還是呼籲大家儘量伸出援助之手,不能讓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就因為那極個別的宵小之人給中斷了,那社會將是難以想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