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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京徐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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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周巨集森律師
根據法規不應補償,但現實中有些違章建築給予了一定補償。這是因為違章建築形成的原因不大相同、所使用的土地所有權歸屬不同,所以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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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邀明月9
拆違建也應該人性化,如果違建是用來營利的,那無條件拆除。如果確實用來自己居住的況且也是這裡的戶口並居住多年的。那就該給予補償!
不能讓百姓為國家工作一輩子了,然後給哄到大街睡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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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使用者53089640451
我想在中國什麼都可以強拆,我們項城一個村莊,有宅基證房產證硬說違建房,限三天強拆,拆了在說補償也不到位牛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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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洪水5354
在我們身邊經常聽到一些㩍違建㩍錯了的事情!你只能無奈接受,最多也是給你普通的賠償!因為它們說了算。要是在美加這種情況,你就會得到好幾倍的賠償金!請問誰敢亂來㩍!只有在中國最流行!有些人更是抓住雞毛當令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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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手機使用者51504170143
我的廠房在2016年被當地鎮政府強拆了,損失幾百萬都是我的辛苦錢,一分錢都不賠,作為一個最低階的老百姓又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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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武廣源
應該給賠償,如果當時沒有任何審批手續,誰的房子也不可能蓋起來。因為種種原因導致手續不齊全。我們當地就有一片被汙染土地,東鄰化肥廠和化學試劑廠等重多環保不達標的工廠,西鄰棉織廠,往西一千米就是當地的殯儀館。就是這一片被汙染土地是一個非常大的臭水塘,數十年來一直被汙染。臭水塘裡,任何生物沒有,魚蝦,都生存不了。夏天臭氣熏天。後來當地各級政府把這片土地,以宅基地形式對外出售。購買人,通過治理,把不可用耕地,不可用窪塘通過填埋手段,在其上面建設了房屋居住!其實是建房人,在美化改善了環境。也是當時正的政府領導因勢利導,政策一出,改善環境,不可用耕地,汙染的臭水坑,變成了宅基。保護環境節省了耕地作為宅基地!在被汙染的,潔塘上,建起了民居。這是好事兒!這樣的違建,不給老百姓補償,老百姓是不是很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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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楹庭律師團問答助
認定為違建有嚴格的法律程式且所依據的不僅是《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等,各地方情況不同,還需要了解當地政府是否有地方性法規等,拆除違建首先要確認您的建築是否是真的違法建築,被認定為違法建築需要有嚴格的程式,如果是在徵收過程中被拆除的,其實也不難推測,也許只是徵收方為了達到徵收土地的目的而使用的手段,所以即便是已經被拆除了,我們也必須立即啟動其他程式,使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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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與罰
謝謝邀請,關於違建的拆除能不能得到補償的問題,這要分兩種情況,從兩個方面來解釋,第一種違建被拆除時,按規定是能得到相應的補償的,如在房屋的拆遷過程中,由於其違法違規的建築己存在十幾年或幾十年了,這種情況在當時的背景情形下屬於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違建,算作是歷史遺留問題,在房屋遇到拆遷時,拆遷辦會按規定給予一定的補償,但是在分配安置房時,該違建是不能算作被所拆房屋的面積。第二種拆除違建是得不到補償的,這種情況一般出現在房屋即將拆遷時,為了多拿一些拆遷款而臨時搭建的違法建築,行政執法部門會通知違建戶自己拆除,如果不進行拆除,行政執法部門會採取強拆的方式對該違建進行拆除。另外還有一種情形,就是新購置的房屋是不能也不允許,私自加蓋違建的,這種違建在拆除時,也得不到任何的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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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東愛雨小公
拆違應該給予補償嗎?對於這個問題,筆者談談自己的看法。
當然,在具體的拆違實踐中,一些地方也會採取人性化執法,給予違法建築擁有者一部分補助,但是這不是拆遷補償,而只是一些搬遷補助之類的資金而已,為了讓違法建築擁有者可以有臨時棲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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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築可以拆除,為了拆遷、搬遷拆除建築物可能就是非法強制拆除行為
拆除建築物不予補償只有一種法定情形,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的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予補償,其他情形應當給予補償。
這裡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時間節點與地域範圍,時間節點為“徵收範圍確定後”,地域範圍為“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並不是任何違法建築均可以拆除,例如,村民未經批准在自己的宅基地範圍內修建的房屋不影響相鄰權的就不能拆除。其理由為,人們取得物權或者用益物權後有最大限度利用的權利,權利人行使自己的權利不妨害他人權利之利用,也不違反公共利益均是合法行為。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對建築物的拆除毫無例外地附加一個前提條件“無法採取改正措施”。
就土地管理法而言,拆除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的條件為“非法佔用土地”。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農民在自己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的期限改正的內容為不能影響相鄰權,如,超高建築可能影響鄰人的採光、通風等,如果消除該影響不應當拆除。
作者認為,在任何情形下,相關職能部門為了拆遷、搬遷拆除所謂的“違章”建築物可能就是非法強制拆除行為,應當依法承擔行政、民事責任。司法機關應當十分注重相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利用《國家賠償法》的“惡意”行政行為。
國家賠償法以金錢賠償為原則,相關的行政機關人員比較“聰明”,即,強行拆除建築物後強行佔用宅基地,法院即使確認了行政行為違法,或者是無效的行政行為,但國家賠償實踐不適用恢復原狀的賠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