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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尾車輛全責。交通安全法要求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必須保持安全行車距離,所謂的安全行車距離就是前方車輛在緊急停車的情況下,後面車輛能停下來不追尾的距離。 根據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 1、追尾碰撞前車的;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 3、倒車、溜後發生交通事故的;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 5、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6、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 8、逆向行駛的;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 11、衝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頭標誌、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掉頭發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 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 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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