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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紅星新聞報道,鄭貞焱的孤獨感越來越強烈,尤其上了70歲後。他覺得自己“行將就木”,於是“更加想她,還想得緊”;可她不見自己、“躲著自己”,電話都不打一個,更別提安慰、贍養自己。鄭貞焱說,可越是如此,他越想找到她。她是鄭貞焱的大女兒鄭碧雲,現為雲南省某單位公務員。但從9歲起,鄭碧雲便離開在鐵路上工作的鄭貞焱,跟隨離婚後的母親到昆明生活、工作。“我不可能認這個父親,我沒有這樣的父親。”2020年11月16日,鄭碧雲對紅星新聞稱,其年幼時,鄭貞焱未盡到撫養的義務,“我是由母親帶大的,不知道為什麼,50年後又冒出了這麼一個父親。”據鄭貞焱提供的材料顯示,在與前妻離婚後,1978年6月,他曾支付女兒鄭碧雲生活費20元;1986年9月至1991年底,他又每月支付女兒鄭碧雲生活費26元。鄭貞焱表示,自己已盡力履行父親之責——每個月支付的這筆生活費,相當於他半個月的工資,“當年的米,才一毛多錢一斤”。為挽回父女情,三、四十年間,鄭貞焱多次到鄭碧雲學習、工作的地方尋求見面,但均吃了閉門羹。感到“萬不得已”的鄭貞焱,於今年5月以“未盡贍養義務”為由,將女兒鄭碧雲(大女兒)、鄭曉蓉(小女兒)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從2020年4月起,每月支付他贍養費3886元。鄭貞焱說,雖然兩個女兒都是被告,但他主要想告的是大女兒鄭碧雲,“小女兒(鄭曉蓉)我沒有撫養過,但我每次來昆明,都是住在她家。”今年9月25日,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一審法院判定如下:一、被告鄭碧雲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原告鄭貞焱支付2020年5月至9月的贍養費3000元;二、被告鄭碧雲自2020年10月起於每月15日前向原告鄭貞焱支付贍養費600元;三、被告鄭曉蓉自本判決生效之月起負責鄭貞焱每次來昆明期間的食宿費用,且每月需定期探望原告鄭貞焱二次。鄭曉蓉稱,其服從判決;鄭碧雲則表示,她已經上訴。全文請戳:https://view.inews.qq.com/a/20201117A09XEA00?uid=1058319749&chlid=_qqnews_custom_search_all&qimei=3534aab592ee1df0&devid=3534aab592ee1df0&shareto=wx&from=group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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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稻穀與小麥

    我認為這個判決非常不合理,不合理的因素在於法院要求女兒持續對父親進行贍養,每月都要向父親支付一筆固定的贍養費用。下面我來談談為什麼這個判決在我看來是不合理的:

    根據父親提供的資訊,他在1978年6月曾支付女兒生活費20元;在1986年9月至1991年底期間,他又每月向女兒支付生活費26元。

    女兒生於1968年,現年52歲,在1986至1991年這段時間,女兒的年齡大概是18歲到23歲,考慮到她公務員的身份,我認為當時她應該是處於上大學和找工作的階段。這位父親非常狡猾的選擇了這個非常特殊的時間段向女兒進行資助,不得不讓人懷疑他的目的性。

    考慮到父親和母親在1975年,也就是在女兒7歲時就已經離婚了,而女兒被判給了父親,並且一直到1978年期間也一直跟隨父親生活,我們姑且認為他在這段時間內盡到了自己的責任。

    但是在母親於1978年將女兒帶走之後,為什麼他一直到1986年為止,只向這對母女支付了20元后就停止了資助?為什麼等到他女兒要去上大學的時候他又重新開始給予女兒資助?

    在女兒和母親兩個人相依為命,生活最艱難 ,最需要幫助的時候,為什麼她的父親卻不聞不問不理不睬,除了一次性的20元之外,沒有支付一點生活費去幫她們一把?

    我認為合理的解釋就是他認為女兒上了大學之後,女兒的前途基本上確定了,她的生活基本可以得到保障了。

    綜上,考慮到父親也在生活上曾經資助過女兒,我認為法院要求女兒向父親一次性支付一筆贍養費用也完全是合理的。但是要求女兒每個月都向其父親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就是極其極其不合理的了。對於女兒來說,這個判決更像是一次羞辱,讓她在未來不得不一次次想起當年悲傷的記憶。

  • 2 # 涵媽43

    判得好,以後會有更多的父母年輕時對子女不管不問,反正不扶養也能得到很好的贍養,中國的《婚姻法》到底在保護什麼?

  • 3 # 自牆不稀

    根據現行的法律,從法律的角度講。子女具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本案中父親盡了一定的義務!因此女兒也應當盡一定贍養的義務。

    從道義上來說,父親給了自己生命!儘管後期盡的義務很少,從倫理道義上也應該給父親一定的贍養!

  • 4 # kentnb

    不知道法院為什麼要這麼判,對女兒極為不公。

    女兒母親帶她越艱苦,對父親的恨越強烈,法院強迫女兒做違心的事,會適得其反,做出極端的事亦未可知。

    這個父親極其自私,既然放棄了,就該承擔後果。既然愛她,就該為她著想。強扭的瓜不甜,以後每見一次面吵一次,死得更快。他要這要那,吵架法院管不著。強烈的恨沒解,註定相見不會愉快。

    支援女兒上訴。

  • 5 # 。煙花易冷

    對門一個老頭年輕的時候找女人,拋棄老婆小孩,去養別人家的,老了沒人管他了,容不下他了,被攆走了又去找親生的要錢花

  • 6 # 火木堂左使

    老的以前出去自已花花世界,不顧女兒,到了老了還想靠女兒!算盤打得好啊!你未盡撫養義務我就不盡膳養責任!公平公正!這種父親!不值得理會!

  • 7 # 德義6

    作為大女兒有收過離婚後支付撫養費的父親,她必須有義務瞻養父親!如果她不瞻養父親的話,建議她現在的工作單位將她開除!因為她沒有一點點孝心!沒有盡到子女應該的做的義務。法院以經做了公正的判決,她必須執行!

  • 8 # 使用者騎鶴下揚州

    市場交易的規則是等價交換。你到商場購物,必須支付了足額的金錢才能拿走你要的商品。但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是做生意,絕對不能適用等價交換的規則。父母撫養子女,不能以子女將來要撫養自己為交換條件,反過來子女贍養父母也不能以父母必須履行了撫養義務為條件。撫養和贍養都是無條件的。父母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不僅要受到道德的遣責,而且還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同理,子女不管以什麼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同樣為道德和法律所不允許。

  • 9 # 王234138314

    86年9月至91年底每月支付撫養費26元,相當於半個月的工資,那時鐵路工資這麼低嗎?2個孩子26元的撫養費也大少了吧。

  • 10 # 漂泊信天翁3

    我們國家對遺棄子女太寬鬆了!75年離婚,到孩子成年付了20元!怎麼還有臉說盡到義務了!這種人就該讓他孤獨終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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