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沒有權利查物業帳目。業主委員會可以履行以下職責:
1、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2、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3、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4、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5、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等。
業委會和物業公司是合同關系,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並不是隸屬關系,一方無權要求查另一方的賬。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十七條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製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製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製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六)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十)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業委會沒有權利查物業帳目。業主委員會可以履行以下職責:
1、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2、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3、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4、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5、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等。
業委會和物業公司是合同關系,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並不是隸屬關系,一方無權要求查另一方的賬。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十七條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製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製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製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六)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十)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