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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卜生主義》名詞解釋: 胡適著。1918年6月發表於《新青年》第4卷第6號。自稱為專門介紹“十九世紀歐洲的個人主義精華——易卜生主義”而論。
認為“社會是個人組成的,多救出一個人便是多備下一個再造新社會的分子”,所以“個人需要充分發揮自己的天才性”。
主張“個人有自由意志”,又須“擔干係,負責任”即對行為後果負道德責任,以此作為發展個性的兩個條件。
提倡向易卜生戲劇中的娜拉和斯鐸曼學習,“努力把自己鑄造成個人”,強調“要想有益於社會,最妙的法莫如把你自己這塊材料鑄造成器”,在實現人格獨立的個人奮鬥中,爭取社會“一點一滴”的改良,進而實現“自治的社會”、“共和的國家”。
聲稱名詞解釋:“這種‘為我主義’,其實是最有價值的利人主義”。在當時新文化運動中具有批判封建專制主義和舊禮教、舊道德,提倡個性解放的積極作用。
易卜生主義所代表的個人主義和現實主義,對整個現代文學的審美觀念和思想傾向是有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