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價格法是指由國家有計劃地製定和調整的價格法律法規。包括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價兩種形式。後者是企業在國家規定的基價和浮動幅度、限價、差率、利潤率等範圍內可自行變動的價格,亦稱有彈性的計劃價格。
實行計劃價格法的產品,一般具有以下某種或多種特性:
(1) 壟斷性。需防止其壟斷高價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業產品。
(2) 重要性。關系國計民生帶有全局意義的重要商品。
(3) 緊缺性。資源稀缺,供給增加困難,長期供不應求的商品。
(4) 非盈利性。一些行業或事業帶有社會福利性質,不能過份強調盈利性的,如公辦教育、醫療收費等。
(5)可控性。某些品種規格簡單,購銷關系穩定,國家易於按照價值規律要求直接製定和調整價格,並能產生良好效果的商品。
(6) 缺乏價格供求彈性。供求關系對價格變動的反應缺乏彈性,完全放開價格效果不良的商品。
計劃價格法是指由國家有計劃地製定和調整的價格法律法規。包括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價兩種形式。後者是企業在國家規定的基價和浮動幅度、限價、差率、利潤率等範圍內可自行變動的價格,亦稱有彈性的計劃價格。
實行計劃價格法的產品,一般具有以下某種或多種特性:
(1) 壟斷性。需防止其壟斷高價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業產品。
(2) 重要性。關系國計民生帶有全局意義的重要商品。
(3) 緊缺性。資源稀缺,供給增加困難,長期供不應求的商品。
(4) 非盈利性。一些行業或事業帶有社會福利性質,不能過份強調盈利性的,如公辦教育、醫療收費等。
(5)可控性。某些品種規格簡單,購銷關系穩定,國家易於按照價值規律要求直接製定和調整價格,並能產生良好效果的商品。
(6) 缺乏價格供求彈性。供求關系對價格變動的反應缺乏彈性,完全放開價格效果不良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