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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用戶3338051488286

    聽證的適用範圍

    根據新刑訴法規定,該程序所針對的是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明確了聽證程序適用對象限於程序性爭議。但具體還有哪些程序性爭議包含其中則沒有列舉,尚待明確。筆者認為,聽證的前提在於程序性爭議的存在,如果沒有一方提出異議,或者對方對於異議表示贊同,則沒有舉行聽證的必要;同時,出於效率考慮,適用聽證程序的應限於那些對控辯雙方訴訟權利具有重大影響的程序性爭議。

    聽證的程序

    新刑訴法為審判人員主持下聽取控辯雙方意見的庭前聽證程序提供了初步構架,但具體的程序設計尚有待完善。出於訴訟效率的考慮,建議在維持基本的程序正義要素的基礎上盡量簡化。聽證程序一般可不公開進行,由爭議雙方到場,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不在場,但須有辯護律師。如僅涉及法律適用問題,則採用“對席辯論”方式,一般可以兩輪為限;如涉及重大的事實性爭議,則爭議雙方有權提出己方證人及證據,並有權相互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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