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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聰語話情

    可以當真,但是你要在戀愛期間就把承諾拿到手,否則……

    原來周星馳與前女友于文鳳在戀愛的時候,曾有一個口頭約定,要將自己的投資所得分給當時的女友于文鳳一些,大概是10%的樣子,現在來看,也將近7000萬左右。

    現如今兩人雖然已經分手很長時間,但是於文鳳認為這7,000萬應該屬於自己,為此將周星馳訴上法庭。

    熱戀時的承諾能當真嗎?

    我覺得周星馳做的沒錯,畢竟是戀愛的時候說的話,而現在是已經分手的狀態。

    如果在戀愛的時候說了這樣的話,然後於文鳳就是還在戀愛中的時候,讓他兌現承諾的話,這個時候如果周星馳拒絕了,那也是不負法律責任的。

    畢竟只是空口無憑的承諾,如果咬著牙就是不認,那誰也沒辦法,就是人品這方面會受到鄙視與懷疑。

    想象一下,如果你男朋友的前女友,讓他兌現以前的承諾,你心裡是什麼滋味?

    如果你的前女友來找你兌現熱戀時許諾下的“房子、車子”,你又是什麼心情?

    所以奉勸各位情侶,在戀愛期間,對方的承諾,你如果想要的話,那就趕快去找他兌現,否則,兩人以後萬一有什麼變故,你就是想兌現,也難了。

    而戀愛中的男女也要記清楚,如果對方是個滿嘴承諾,卻不知道兌現的人,也要早日看清他的真面目,以免讓自己陷入不利的局面。

  • 2 # 一庭明月

    雖然是星爺的真愛粉,但是在這件事情上,有一說一,普通人戀愛時的承諾,有時候是個屁,而明星戀愛時的承諾,也不能當真。周星馳被前女友于文鳳追討7000萬港元佣金一案,於11月18日在香港高等法院開審,據香港媒體報道,周星馳和於文鳳都沒有到場,而是委託各自律師出席——已經鬧到法院,我想雙方已經失去了私下協商解決的餘地,所以都沒有出席也很正常。

    2002年聖誕時,周星馳提出給對方10%的投資利潤分成,這筆錢最多隻是饋贈,而且是兩人戀愛時的情話,而不是商業決定,也不具備法律約束力

    而且星爺的律師團隊還提出,於文鳳接手星爺的投資事務後,在股票等領域還虧了星爺1300多萬港元,但是於文鳳對此避而不談。

    看了雙方律師的表態,我覺得分歧可能在於一個是投資分成,另一個就是到底於文鳳幫星爺打理資產最後是賺了多少錢,這兩點雙方都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回到這個問題下面,最重要的是什麼呢?不是分多少錢的問題,而是分不分的問題。戀愛時的承諾,如果沒有白紙黑字寫成條款,很大概率是得不到法律支援的。即便周星馳不否認確實說過這句話,但是這句話也可能被視為戀愛雙方的饋贈,而不是純粹的商業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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