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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藍秦說法

    首先告訴大家,農民常年在外務工的客觀事實不會影響到領取補償的主體資格的,也就是說哪怕農民在外務工很久,村裡的徵收補償該有的都要有,一分錢都不能少。

    但是在實踐中,因為徵收補償對於老百姓來說是一筆鉅款,因此一個村一旦少了幾戶人領取補償,那麼村委會和其他村民就會獲得更多的利益。而一般相關的徵收補償方案的檔案中,往往會註明【常住人口】四個字,那麼農民工顯然本身平時生產、工作、生活都不在村裡,顯然不屬於常住人口,很多農民工更是因為長年在外不曾回村,因此實踐中經常發生徵地安置補償沒有外出務工農民份的情況。

    這個規定本質上是為了維護本村村民的合法權益的好規定,是為了防止部分投機村民聽說要徵地,通過結婚等手段增加人口,藉以分割更多的利益,損害其他村民和村集體利益。但是這一常見規定在這裡反倒成了損害進城務工農民合法權益的絆腳石,顧名思義,安置補助費用,既然都不住在村裡了,安置補助是不是就不該得呢?並不是。

    農民進城務工對中國現代化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城市裡的高樓大廈、高架橋、地鐵線路都是中國廣大農民工所付出的血汗鑄就的,讓農民工前面在城市裡備受風吹日晒之苦賺血汗錢,後面卻讓農民工在村裡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這是違背社會主義價值觀以及法律的內在價值邏輯的。《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第25條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招用農民工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要有農民工代表,保障農民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權利。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組織換屆選舉或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並通過適當方式行使民主權利。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評定技術職稱、晉升職務、評選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要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農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嚴禁打罵、侮辱農民工的非法行為。儘管該意見並非行政法規,但其明確傳遞出,即使農民工長期在外務工,也不能因此以非“常住”為由,剝奪其所應享有的村民待遇的政策導向,不僅要保障農民工在城市中工作的各項權益,更對農民工在農村的民主政治權利、在村裡的經濟利益作出了保障。

    一般徵地安置檔案中會把參軍前為本村村民的現役軍人、在大學等院校就讀前本村村民的在校學生、服刑後返還原籍及正在服刑的人員等納入到安置補償中來。將合法外出務工人員排除在核查人口範圍之外,顯屬同等情形區別對待,這是不符合“平等”、“公正”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的行為。因此我們可以告訴大家,常年外出務工的農民,在其本村被徵收土地的情況下,依法應當享有安置補償利益的權利。

    在徵地拆遷中往往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這不僅包括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包括規避法律技術風險,這需要有專業的法律服務支援,北京藍秦律師團竭誠為您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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