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噬嗑 震下離上

《序卦傳》說:“可觀而後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

噬,齧,咬。嗑,合。噬嗑,口中有個東西間隔著,梗塞著,咬之後才能合上,有噬而後嗑的意思。震下離上(見題圖)這一卦所以取名噬嗑,是因為它確實有噬而後嗑之象。首先,它上面一個陽爻,下面一個陽爻,中間有三個陰爻。陽為實,陰為虛,初上兩爻是實,中間是虛,極像一個人張著嘴的樣子。其次,只是張著嘴,嘴中沒有東西,那就是山雷頤(見題圖)了。而噬嗑這一卦,四是個陽爻,很像嘴中梗塞著個東西,使嘴合不上。若要合上嘴,必須咬才行,所以叫做噬嗑。

作《周易》的人把口中有物,必噬而後合的道理推廣應用到社會人事上來。天下之事為什麼往往不得和合呢?就是因為有間在其中。人世間的大事小事都有這個問題,作《周易》的人在這裡取大事加以發揮。他根據噬嗑這一卦的卦象,重點講天下國家用刑獄除奸慝的問題。由此看出,《周易》作為儒家經典著作之一,它很重視刑罰問題。

噬嗑卦震下離上,有口中有物之象,與頤卦初上二陽,中間四陰不同。而與賁卦離下艮上的情況極其相似,都是上下兩個陽爻,中間有一個陽爻似乎賁卦也有口中有物之象。然而賁卦不曰噬嗑。這是因為凡噬者必下動,而賁卦無震,故不得為噬嗑。

噬嗑,亨,利用獄。

噬嗑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噬,二是嗑。口中有物梗塞,口不得嗑;不得嗑即是不亨不通。若要由不亨不通變為又亨又通,必噬之以除卻口中之物。今既言噬嗑,就是說已經噬了已經嗑了。所以噬嗑這一卦本身就含有亨的意義。

噬嗑而亨,由於消除口中窒礙梗塞之物亦即去間。就社會說來,去間的辦法是“用獄”。“用獄”與用刑不同。“用獄”之中包括有究治情偽,判斷是非的內容。卦不言用刑,爻卻言用刑。六爻之象可分作用刑與受刑兩部分。初與上是受刑的,中間四爻是用刑。六五柔而居尊位,是“用獄”之主。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頤中有物曰“噬嗑”,用卦體解釋卦名,頤就是口。這一卦是震下離上,像口中有個東西梗塞著,口合不上。若要將口合上,則必須噬而去之,所以卦名噬嗑。如果口中無物,那便是山雷頤了。

“噬嗑而亨”以下數句解釋卦辭。卦辭說“噬嗑亨”,孔子於此添一個“而”字,說“嗑噬而亨”,使卦辭的含義更加明確。口中有物則噬,噬則嗑,嗑則亨。

“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說明這一卦三陰三陽,陰陽各半,剛柔相間而不相雜,故稱“剛柔分”。陰陽各半而相間的卦不止噬嗑一個,為什麼僅在噬嗑這一卦強調“剛柔分”呢?因為“剛柔分”有明辨之象,噬嗑是講“用獄”的,而明辨乃是察獄之根本。又“剛柔分”與“雷電合”連繫起來正構成“噬嗑而享”的全過程。“剛柔分”是靜態的,有上下未動,將噬未噬之象。“雷電合”是動態的,是下動上明,已噬已嗑之時。“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完整地表達了由未噬而噬,由噬而嗑,由嗑而亨的全過程,為“噬嗑而亨”這一句卦辭指出了根據。

“柔得中而上行”,指的是六五。六五以柔爻居剛位,是為位不當。但是六五以柔得中而居尊位,這一點十分重要。用獄之事,過柔則失之寬,過剛則失之暴。六五不重柔不重剛,而是以柔居剛且得中,用獄最為適宜。《周易》柔下剛上是常例。若柔居上體,則言“上行”;若剛居下體,則言“來”。如訟、無妄、渙等,剛爻居下體,故《彖傳》稱“剛來”。如晉、睽、鼎以及本卦噬嗑,柔爻本應在下,今居五位,故《彖傳》稱“上行”。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按照《周易》常例,雷電應為電雷。蔡邕熹平石經就是作電雷的。程頤、朱熹也以為雷電當作電雷。電也就是火,電雷噬嗑就是火雷噬嗑。電有明,明可以照物;雷有威,威可以震物。統治階級觀察電雷噬嗑之象,應該效法其明與威,以明罰敕法。

言“先王”以明罰敕法,不言“君子”以明罰敕法,表明明罰敕法是屬於立法方面的事情。“明罰”,則事先將犯什麼科,應定什麼罪的罰例規定下來,並明確告知民眾,令民眾有所規避,不致於犯法受刑。“敕法”,是公佈於民眾的法令制度,要嚴行告誡,使民眾有所畏懼,儘可能不犯法受刑。明罰與敕法都是強調統治者在刑罰的問題上要把注意力放在事先的防範上,而不是放在事後的懲治上。

這反映了孔子的思想。孔子主張德治,強調“道之以德,齊之以禮”,但並不一般地反對使用刑罰。孔子對待刑罰問題,有兩點值得注意。第一,孔子認為治國首先是靠德教,殺人絕不是好辦法。所以季康子問他為政是否可以“殺無道以就有道”時,他說:“子為政,焉用殺。”第二,即使是不得已非用刑罰不可,孔子也力主先教後殺,他說:“不教而殺謂之虐。”孔子的這種思想可以代表整個儒家學派。儒家學派在刑罰問題上的觀點與法家根本不同。不能因為荀子禮法並重就說荀子是法家。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

初九在卦之初,處無位之地,象社會底層的“小人”,亦即“禮不下庶人”的“庶人”。孔子在《繫辭傳》裡對此文有解釋。孔子說“屨校滅趾無咎”這一爻是針對小人而言。小人重視利害,不在乎仁義不仁義。小人有了過錯,不給他一點厲害,他是不會改的。對小人的最好辦法是“小懲而大誡”,在他犯有輕微過失的時候,及時給予適當的懲罰,使之改惡遷善,不會使過失發展到嚴重的程度。這樣做,看來是懲治了他,其實是挽救了他,是小人之福。

校是木製的刑具。屨,鞋,這裡作動詞用。屨校,把校這種木刑具像穿鞋那樣穿在罪人的腳上。滅,沒,是遮沒的意思,不能釋作創傷。滅趾,刑很輕,刑具僅僅遮沒了腳趾而已。有了小過,給予適當的輕微懲罰,使之不至於犯大罪,這對於受刑的人說來,是無咎的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

“屨校滅趾”,使罪人不得行走。這是表面意義。實質上是透過“屨校滅趾”這輕微的懲罰,警戒罪人勿在罪惡的路上走下去。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

六二與六五有應的關係,六五是用獄之主,六二是用刑之人。六二以柔順中正之德用刑,刑必當罪,不至於輕重失當,易於使受刑的人服罪。“噬膚滅鼻”,是用刑深嚴之象。膚是禽獸身上與骨頭不相連繫的肉,如豬的下膪,這樣的肉柔脆易咬,甚至嘴巴能咬進肉裡,連鼻子也能沒進去。“噬膚”,是說用刑很容易就達到了使受刑人服罪的目的。“沒鼻”,是說用刑深嚴。因為六二有柔順中正之德,刑必當罪,所以即便用刑深嚴,也是適宜的,不會有咎。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六二以陰柔居於初九陽剛之上,故曰“乘剛”。爻辭說“噬膚滅鼻,無咎”,指出六二因柔順中正,具有用刑深嚴且容易使受刑之人服罪的可能性。“小象”說“噬膚滅鼻,乘剛也”,指出六二的用刑深,是由於乘剛的緣故。

未完待續……

本文選自金景芳、呂紹綱合編的《周易全解》,市面上非常靠譜的講解易學知識之書,想入門或深學的朋友都可讀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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