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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卦是《周易》第六卦,卦體為乾上坎下。乾為天,坎為水,天水訟。

《說文》:“訟,爭也。”訟即爭辯是非曲直。乾天高運於上,其行西向;坎水遠就於下,其往東流。上下違和,意不交通,上剛健而下險陷,剛險相接,其勢必爭,故名之為“訟”。

《雜卦》雲:“訟,不親也。”人不相親愛,你爭我奪則有訟。《經典釋文》:“訟,爭也,言之於公也。”言冤於公曰訟。訟由爭起,訴而求諸公斷,不相親故。

《序卦》說:“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需》卦昭示的是飲食之道,人們在謀食求存的過程中難免發生利益衝突,引起爭辯或訴訟,所以《需》卦之後續以《訟》卦。

文王所繫卦辭為“有孚,窒惕。中吉,終兇。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孚”,信。九二居坎中,坎為心,陽爻實,中心實而不虛,故曰“有孚”。

“窒”,堵塞,閉塞不通暢。九二,一陽居二陰之中,九五不應,故曰“”。“惕”,警惕,戒懼。坎為心病,為加憂,故曰“”。

雖信而事卻窒塞不通,遂有訟;訟而未決,不知評斷能否公平,故心有戒懼警惕。“中吉”與“終兇”對言,“中”謂訴訟進行中,“終”謂訴訟終結。

孔穎達正義曰:“中道而止,乃得吉也”“若終竟訟事,雖復窒惕,亦有兇也。”

訟非善事,不可妄興。訴訟之中,或有所悟,或有所悔,從而撤訴止訟,或雙方握手言和,或一方包容退讓,則事息人寧,故曰“中吉”。倘各執一詞,互不相讓,訴訟到底,即使評斷公平,爭訟雙方心靈或多或少都會有所傷害,故曰“終兇”。

訴訟沒有贏家。官司打到底,訟事結局多是兩敗俱傷,所以孔子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論語·顏淵》)有訟不如無訟。

雖然如此,爭端發生了,還是要尋求解決的途徑和辦法,故曰“利見大人”。“大人”,德行高尚而有位的人,此謂九五。《訟》卦六爻,九五之外皆失位。九五當位,居尊履正而得中,為大人。大人尊信中正,可決所訟。

“涉”,渡河。九二乾陽入坤而成坎,九五敵應;坤為大川,坎為險,入川而失位,走險而無應,故曰“不利涉大川”。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兇,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

訟之上乾為剛健,下坎為險陷,是為“上剛下險”。內險而遇健,互不相讓,所以爭訟。此以卦體之德為據詮釋卦名和卦義。以下根據卦象爻位詮釋卦辭。

“剛來”謂九二。九二陽爻為剛,居下卦中位,下卦坎乃乾陽來入坤中,故曰“剛來而得中”。卦辭言“訟有孚窒惕中吉”,是說陽剛來居而得中位。夫子以“得中”釋“中吉”。得中,平也。心氣平則不爭。

卦言“往來”,乃乾陽坤陰二氣之往來。

訟事最終是兩敗俱傷,或傷於情,或損乎財,無皆大歡喜。卦辭言“終兇”,意思是說不能走到訴訟這一步;爭訟,也不必一訟到底,魚死網破,讓他三尺又何妨?能和解儘可能要和解。

“尚”,推崇;“中正”謂九五,九五陽爻居陽位為正,且處上卦中位,是為“中正”。訟求明辨是非曲直,斷貴公正。卦辭言“利見大人”,是推崇公平中正。

“淵”,深潭,比喻險境。坎水為陷,是為“淵”;三四五爻互巽,巽為入,故曰“入於淵”。卦辭言“不利涉大川”,因為涉則進入險境。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訟卦上乾下坎,乾為天,坎為水,“天道尚左,日月西移,地道尚右,水道東流。”(《逸周書·武順》)天水行往方向相背,是訟卦之象。君子受到訟卦之象的啟示,作事慎始,在開始行動之前,就先考慮周全,避免發生意外和爭端。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人之所願在於無訟,無訟之由有二:一為相互寬容,二為慮始周全。

王弼注:“無訟在於謀始,謀始在於作制。契之不明,訟之所以生也。”

人與人相處,糾紛皆因利益。作事謀始,就是在起步的時候,利益分割要清楚,權利與義務都要明確,所謂“先小人後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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