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寧國府平原圩區生態變遷與社會發展(三)
——以宣南涇三縣交界地“中洲“為例
李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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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源爭奪與秩序強化安徽師範大學圖書館館藏契約散件中,有一份光緒元年(1875年)十月十二日的涇縣告示,牽涉到涇縣、南陵交界處漁業資源劃分的問題,與中洲汪氏直接相關。全文迻錄如下:
[A] 特用府即補直隸州署涇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朱 為出示曉諭事。案照南邑生員汪廷俊等與涇邑貢生吳春山等互控馬頭鎮河道一案,業經本縣會同南陵縣,查得卷案、志書,馬頭鎮西岸屬南陵,馬頭鎮東岸屬涇邑,上游馬頭磯為亙古不移之處。嘉慶年間涇志曰:河由馬頭磯左北下蘆塘出縣界,是蘆塘亦為鐵據。又河中洲頭一角屬涇,洲身統屬南陵,前詳府憲。[B] 論查勘之法,惟有上尋馬頭磯,下尋洲頭之一角,以為憑據,即[自]當由馬頭磯勘起。茲會勘得馬頭鎮東屬涇,馬頭鎮西屬南陵,迤下中隔沙洲。洲南分水處一角屬涇,洲身統屬南陵。河至洲頭分而為二,一由西岸,曰新河,通行大路,西岸南陵,東岸洲頭即涇邑之洲頭一角也。北下為殷家埠,自此以下七八里許,兩岸皆南陵縣境。一由板橋,衝缺為小溝,北下即為蘆塘。[C] 自當照現勘情行定斷:河道東岸馬頭磯下均屬涇,至殷家埠對過南、涇分界處為界;西岸馬頭鎮下至殷家埠直下均屬南陵。陸路當以殷家埠對過中洲汪姓村前小路南、涇分界處為界,即於此處立碑為界。至馬頭磯下之河身,以前古河北下至蘆塘,涇邑有應完河鈔錢糧,河身自然全屬涇境。今板橋缺口之下河身,既衝入南境,則河東皆涇境,河西皆南境,兩縣應以河為界,所有河內漁利應歸兩縣各半。[D] 但恐以後兩邑人等不知底細,或因取魚爭吵,轉致滋事。斷令以後自板橋缺口起至殷家埠對過分界處為止,南、涇兩縣人民均不準在此取魚,以杜爭端,如有違禁者,傳案究治。自馬頭鎮以下至板橋缺口以上,準涇縣取魚,不準南邑取魚;自殷家埠對過以下,準南邑取魚,不準涇邑取魚。[E] 以上各界分定,兩縣人民宜即相安,當堂兩造均願準斷取結完案。除將會勘定斷緣由會詳府憲立案,並汪姓由南陵縣出示曉諭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處吳姓人等一體知悉。自示之後,務各通[遵]照斷案,各守各界。如敢故違,定行傳案究治。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右 仰 知 悉
光緒元年 十月 十二日 示
告 示
實 貼
[A] 南陵與涇縣交界處河道變遷頻繁,隨著漁業資源的相對緊缺,因漁業資源的爭奪,導致兩縣開始實施行政區劃的精細化管理。當南陵生員汪廷俊等與涇縣貢生吳春山等人“互控馬頭鎮河道”的官司打到衙門,根據“前詳府憲”的記載可知,他們的控告物件已是寧國知府。朱某和楊式榮是具體負責查勘初審之官,他們首先查閱相關卷案和地方誌書,引用了嘉慶《涇縣誌》的記載 ,證明“蘆塘”乃屬涇縣轄地,確定馬頭磯以南至馬頭鎮一段河道的歸屬。又根據知府的介紹,認可中洲統屬南陵,但其南部有一小塊地方屬涇縣。[B] 將查勘的區域確定在馬頭磯與洲頭一線。查勘結果如下:馬頭鎮東屬涇,馬頭鎮西屬南陵,中間以河水相隔,河水迤邐過馬頭磯後,河至中洲洲頭一分為二,西側的河水名叫“新河”,此即改道後的青弋江主泓道,北下為殷家埠,以下兩岸皆南陵縣境。中隔沙洲,即是中洲所在地。東側另有一條小溝,系洪水在板橋衝缺而成,北下匯為蘆塘。中洲除南部分水處有一角屬涇縣外,洲身統屬南陵。民國《南陵縣誌》的記載與之吻合。 [C] 縣令根據查勘結果作了法理上的判斷:以水域來看,認定馬頭磯以下至殷家埠對過南、涇分界處的河道東岸均屬涇縣,西馬頭鎮至殷家埠直下均屬南陵。以陸路來看,以殷家埠對過中洲汪姓村前小路南、涇分界處為界,決定在此立碑。不過據地方誌記載,民國年間仍以汪村前小橫路為界,並沒有立碑。 馬頭磯下至蘆塘一段,涇縣有“應完河鈔錢糧”,河身自然全屬涇境,只是這段河身本身也在淤塞中。考慮到板橋缺口以下的河身,系河水改道衝入南陵境內,所以應以河為界,漁利兩縣各得一半。[D] 對河道及轄地歸屬的行政區劃加以論證之後,政府還要面對如何監督實際操作的問題。為了避免兩縣鄰境居民繼續捕魚糾紛而滋擾事端,最終作出如下判決:要求將板橋缺口起至殷家埠對過分界處為止,兩縣人民均不準取魚,而板橋缺口以上準涇縣取魚,殷家埠對過以下準南陵取魚。[E] 是一些官方文書的例行套語。
注:本圖系擷取Google earth地圖為底本,參考《安徽省地圖集》(《安徽省地圖集》編纂委員會編,北京:中國地圖出版社,2011年)的政區界線,示意性的標註相關地理資訊,其中有括號者系推測地點或已消失地名。在民國汪氏譜圖中,青弋江西岸的殷家埠被標註在西馬頭與上九甲之間,據地名來看應臨近河道,但現已找不到該地,推測系1940年代以後被沖毀,甚或早在光緒、宣統水災中已被沖毀,只是殘存於譜牒中。板橋缺口在殷家埠對岸。
結合圖4所示,可知這個判決是有利於涇縣的,因為板橋缺口以上至馬頭鎮一段,原為兩縣界河,但是捕魚權全歸涇縣,而殷家埠以下本身即為南陵縣屬地。如此判決的原因,可能與兩縣漁民的實力不對等相關,由此給涇縣漁民預留了一些生產空間。清代涇縣學者朱珔曾經登臨馬頭磯,賦詩中流露不少歷史資訊:
野曠四山圍,昂昂佔一磯。水經鷹嘴激,雲向馬頭飛。鎖鑰形猶在,鄉閭界已非。我將約漁父,同著綠蓑衣。
“水經鷹嘴激”的附住為“近地水中有石,名鷹啄龜”,可見該處的水蝕現象非常明顯。“鎖鑰”指的是涇縣知縣江恂所題的“涇川鎖鑰”四字。江恂,江蘇儀徵人,字於九,號蔗眭,乾隆拔貢,曾任鳳陽府、徽州府知府等職,擅書法。
從碑文內容來看,在乾隆三十六年(1771)以通判署涇縣事時所書。 “鄉閭界已非”的附註稱“磯下為宣、南境”,將馬頭磯視作分界點。詩文最後一句的附註為“上有祠,多宿漁戶”,可知馬頭磯下面有不少漁民居住。本次漁業糾紛的產生,很可能與涇縣漁民的越界捕撈相關。
這種現象並不獨特,涇縣水上居民的勢力頗大,旌德境內大半水域難以通航,只有三溪鎮以北的河道通船較易,於是涇縣筏戶(即簰戶)就利用地緣優勢,將勢力滲透至旌德境內,甚至引起一定的地域利益糾紛。
在光緒漁業官司的背後蘊含著深層因素是,隨著生態壓力的增大,上下游的水利衝突逐漸常態化。乾隆安徽巡撫裴宗錫沿著長江巡察堤岸工程時,認為“惟南陵一邑,役玩民刁,稍稱難治” ,認為當地的水利建設很難有所成效。涇縣地處南陵上游,圩壩建設犬牙交錯的局面難以更改。如白楊陂“地屬涇界”,但在宋代即由南陵胡氏建造石堰。 明清以來,縣域之間的水利競爭關係愈發凸顯。明嘉靖知縣郜永春曾親率僚屬至涇縣,商議開復肖陂,結果遭遇涇縣人“稱戈以拒”而終止。順治《南陵縣誌》作者感嘆道:“其實二陂疏浚,有益於南陵,無損於涇縣,而涇人爭之,誤矣。” 這句話被謹慎的續修方誌者所刪除。為了一座可能並非直接危害自身的塘壩,涇縣鄉民敢於與南陵官府直接對抗,可見水利權益在傳統農業社會中佔據十分重要的位置,稍有風吹草動,即可導致嚴重的對峙。
涇縣雙浪都童家斷的於公壩,該壩原系涇縣童氏與南陵萬氏公建,屬涇縣的東南部分名萬全壩,屬南陵的西北部分稱柴壩,歲久傾圮。康熙五十八年,涇縣童氏在涇縣地界上新建一壩,阻塞了水口,導致雙方發生了爭訟。數年之後,由涇縣知縣於鼎元和南陵知縣宋廷佐合作勘定,但兩縣的方誌對最終判決有著不同的記載。《涇縣誌》稱:“署篆於鼎元判歸童氏,遂改今名,刻石碑立於壩左。”而《南陵縣誌》稱:“知府黃叔琪發南、涇兩邑會勘詳批,飭開塞通溝,又奉藩憲檄取童姓遵依。至六十一年,太平江防同知於鼎元攝涇事,除己取遵依外,仍諭瓷石以垂久遠,復會同南陵知縣宋廷佐詳府具案,今改名於公壩。” 無論如何,該壩為紀念於鼎元而改名於公壩。
只有透過對秩序的強化,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維繫原有的社會格局。回到中洲汪氏的譜牒,民國譜的纂者汪之進的《圖引》如下:
村莊坐落陰陽基址,若者濱諸大河邊,若者跨居山林內,年湮代遠,或被水衝沙壅,或被狐獸穴巢,或被牛羊踐毀。甚有無知之徒,不思物各有主,隨時侵害蔭棠,驚動先靈。是向之墳塋累累者,今則崩潰毀塌矣;向之蔭木森森者,今則凋零摧殘矣……若不將此景以改圖之,是地勢與譜圖有異,不猶風馬牛不相及乎哉?其子孫能不駭然而異曰:此非我祖也,亦非我墓也。其咎將誰歸乎?
汪之進的話裡,除了表達出滄海桑田的變遷之感嘆,更注意譜圖與維護宗族利益之間的關係。之所以有這樣的舉動,根本的原因還是在於區域開發的成熟,以及地方社會競爭的強化,是大族維護自身產權意識的體現。
四、結語本文首先介紹了青弋江的河道變遷與中洲周邊的地理概況,認為中洲平原在清代中前期數次洪災的沖刷之下淤積形成,並直接影響到中洲汪氏的農業開發和宗族發展歷程,在此基礎上揭櫫兩個值得關注的現象:一是圩區插花地與微觀行政區劃的形成,二是航道變遷與涇縣北端地理標誌物的移換。其次,對中洲汪氏的遷居與開發史作了宏觀介紹,並從都圖建置方面變動、乾隆訴訟案等細節來窺視中洲汪氏的宗族建設和發展狀況。最後,利用安徽師範大學圖書館館藏光緒年間涇縣告示,以涇縣、南陵交界處漁業資源劃分的為主線,探究地域資源爭奪與秩序強化的實態,認為其背後蘊含著深層因素與生態壓力的增大有關,並導致上下游的水利衝突逐漸常態化。綜而論之,中洲汪氏的水利開發、聚落形態與宗族形成,對於我們理解明清時期寧國府平原圩區的生態變遷和社會發展提供了一個研究範本。
(作者系復旦大學歷史地理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宣城市歷史文化研究會會員)
製作:童達清。